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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政策解读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20-10-10 14:22:17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等规定,现将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度)》(以下简称《2021年度目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在2020年指导性目录基础上,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分类,提出2021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同时考虑:
 
  1.目前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目前财政预算没有安排资金,属于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本地本部门亟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服务项目,要在减人或不增人、不新设机构的前提下,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一级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2021年度目录》的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服务”6类,与上年一致。
 
  (二)二级目录。《2021年度目录》的二级目录分为47项,与上年一致。
 
  (三)三级目录。《2021年度目录》的三级目录分为159项,比上年增加3项,其中:新增3项,修改说明3项。具体情况如下:
 
  新增1:新增“A0106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方面的社会宣传、理论研究、教材开发、课程培训、专业指导和咨询等服务)。
 
  新增2:新增“A0107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服务”(提供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等劳动教育服务)。
 
  新增3:新增“A1303航空救援服务”(直升机救援服务)。
 
  修改1:A1801“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说明修改为“小型水库、重要山塘等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及巡查等服务”。
 
  修改2:D0301“监测服务”的说明修改为“经济运行监测、能源利用监测、安全生产监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企业用工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水利工程和水资源调查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服务、残疾人状况监测、网络舆情监测等服务”。
 
  修改3:E0301“审计服务”的说明修改为“聘请社会审计组织人员及技术专家开展政府投资审计、信息化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等服务,重大事项第三方审核、审计服务”。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党政机关以及参公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文件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和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总预算局,0571-87055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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