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网络转载 发布于:2019-09-17 16:41:34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网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六政〔2018〕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金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以财政、国债、政府融资、国有资金控股等招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国有)资金的采购活动。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及相配套的道路、管网等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城市道路、路灯、绿化、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工程(防洪、灌溉、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农饮水、土地整理等)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等。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方式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简易程序发包。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创新工作方法,制定完善制度,在招投标中做好地产品采购和优质优价工作,鼓励企业参与社会扶贫事业。
区发改(公管)、财政(国资)、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审计、监察、检察、公安、市场监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工作。
三、招标具体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单项招标最高限价在4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招标最高限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招标最高限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项目应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并报审计部门审核后,招标人合理确定最高限价。
公开招标倡导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科学选用评标办法。
(一)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可以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估)法,重点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法。
(二)交通工程可以按照《安徽省交通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执行。
(三)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按照《安徽省水利水电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执行。
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在规定时限内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并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施工合同信息。
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规范履约保证金缴纳和退还程序。履约保证金缴纳规定:履约保证金中现金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40%,其余60%部分可以通过现金、银行履约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总额50万元(含)以下的,全部以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总额40%部分不足50万元的,缴纳现金不得低于50万元。
四、简易程序发包
施工单项合同发包价或最高限价在400万元(不含)至50万元(含);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发包价或最高限价在200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或最高限价在100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
以上限额项目必须进场交易,应采用简易程序发包,简易程序发包有:随机摇号、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发包价(最高限价)下浮比例在控制价基础上分别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房建、电力、公路等工程10%;市政工程、水利(农田水利、水利水电、土地开发整理、堤坝工程、河道治理等)15%;绿化工程20%。
简易程序发包依法履行规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发包项目由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招标人科学合理确定发包价。
(二)简易程序发包项目招标人应编制工程发包公告,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发布。
(三)简易程序发包项目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中“限额以下及应急工程(非必须招标项目)信息”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信息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3日。
(四)发包结果在发包公告同一媒体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期1日。
简易程序发包项目面向《金安区限额以下和应急救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名录库》内施工企业自愿报名投标。
招标人和监督人员现场核验投标企业资格和相关资料,并通过摇号、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发包候选人。
依据简易程序发包公告要求,中标企业应按规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领取中标通知书,依法签订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在发包公告同一媒体公开施工合同信息。
施工单项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不含)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发包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以上限额项目可以不进场交易发包,发包方式和交易场地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不进场交易发包活动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不进场交易项目实行上报登记制度。
发包人应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不进场交易全过程管理,建立项目廉政制度和监管机制,有效促进工程发包和项目实施。
不进场交易发包工程相关资料由招标人负责保管,并整理归档。项目发包价由招标人集体研究确定。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相关部门(住建、交通、水利等)应加强不进场交易发包活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邀请招标
进场交易项目采用邀请招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技术复杂、有特殊性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由招标人组织专家组论证(专家组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专家论证后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准。
六、政府采购
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为区级预算单位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二级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的,必须书面征求一级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预算;
(二)国有资产配置申请表;
(三)采购委托书;
(四)除公开招标外,选择其他采购方式的批复。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100万元以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因采购货物、服务特殊性,经批准可以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金安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信息,依法履行采购程序。
(一)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或择优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二)政府采购货物应优先选择本地产品。
(三)采购活动必须进场交易,交易场所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四)中标结果应在同一媒体公示,公示期1个工作日。
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徽采商城”网上采购业务指导,区级通用办公设备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徽采商城”采取直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徽采商城”实行反向竞价采购。
七、企业库管理主要内容
公开征集建立金安区限额以下和应急救灾工程施工企业诚信名录库、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诚信名录库、监理企业诚信名录库。
相关部门根据专业特点报区政府批准后,联合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征集建立相关企业诚信名录库。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库管理细则。负责对库内企业实行跟踪问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名录库内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建立约谈机制,动态管理。
实行本地企业优先入库原则,金安区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经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入库。
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区外施工企业、税收重大贡献区外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经批准后入库。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金安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诚信名录库内选择企业。
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资料申请入库,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采用不正当手段申请入库,企业对所提供资料负责。
八、监督管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服务部门应对本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标前备案、开标过程、标后履约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企业诚信金实施监督管理。
招标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中标企业配备的机构组成人员、工程进度、履约履责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对中标企业标后履约进行综合评价,一标一评,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履责年度考核。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移交区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向社会公开。
区发改委、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应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九、责任追究
招标人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进场交易条件约束,违法违规进行招标或不进场交易活动的,由区审计、财政、监察、公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经调查核实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取消预选资格,依法没收20%保证金,并在金安区内限制投标活动六个月。
公开招标中标企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在本区内一定期限的投标活动。
简易程序发包中诚信名录库内企业不能按合同履约或放弃承接任务的,由招标人(发包人)提出意见会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约谈承包方,第一次在金安区内限制六个月参与简易程序发包活动;第二次依法没收诚信金,清出企业名录库,记不良行为记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招标人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出库,依法没收诚信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申请加入诚信名录库时所提交的资料存在伪造、变造、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有挂靠、转包等行为的;
(三)发生一起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二起死亡一人安全事故,或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五)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并给招标人(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
(六)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能履行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招标人对中标企业的标后履约评价极差的;
(七)监理企业不按规定配备人员,资料缺失,执业人员未履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等监理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招标代理单位擅自篡改经审定的招标文件,误导招标人违规设置招标条件,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招标人经济损失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中出现偏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招标人未依法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和信息公开的,将依法处理,通报批评。
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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