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彻底取消 发改委明确三事项
作者:清晖 发布于:2018-02-08 14:14:02 来源: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专业打造、业界第一款专业知识分享工具易采通编辑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 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
为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了三个事项:
一、自2017年12月28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相关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再受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
二、为提高中央投资效益,保证资金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完善中央投资招标管理制度,加强从业监督,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引导行业自律。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信息。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该决定要求,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删去《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业界专家表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彻底取消,不等于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不需要门槛了。相反地,大量中介机构拥入招投标代理市场,竞争会越来越激烈。想在招标代理市场中做大做强,提升专业水平是根本。据了解,作为业界第一款政采知识分享社群,易采通可以帮助业界人士全面提升,该款APP包括视频课堂、法律法规、研修直播、案例点评、亚利聊政采、问答等频道和内容,可以帮助业界人士快速掌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业务,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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