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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号文 直击代理机构管理十大痛点

作者:赵颖琨 发布于:2018-01-22 08:07:5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痛点2:代理机构名录全国共享

  打通“信息孤岛”
 
  第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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