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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VS 18号令:哪些条款做了调整?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7-09-10 22:04: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于10月1日起实施。与18号令相比,有哪些变化?
 
  1、《条例》成为制定的重要依据
 
  87号令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18号令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2、“招标采购单位”提法成为历史
 
  87号令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18号令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3、明确两种招标方式的定义
 
  87号令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18号令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4、明确地方预算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确定主体
 
  87号令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8号令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5、政策功能发挥表述与《条例》一致
 
  87号令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18号令第九条    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6、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须满足两个条件
 
  87号令第九条 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二)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18号令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7、公开招标公告包括八项内容
 
  87号令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8号令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8、列明邀请招标供应商名单产生的三种方式
 
  87号令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18号令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9、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载明
 
  87号令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18号令第三十四条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0、招标文件应当包括16项内容
 
  87号令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18号令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招标文件售价以弥补成本为原则
 
  87号令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
 
  18号令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1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先天不足”应修改后重新招标
 
  87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18号令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13、组织标前答疑会应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87号令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18号令第二十五条 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14、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87号令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18号令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15、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透露招标投标相关信息
 
  87号令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8号令第二十六条  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16、明确终止招标活动的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87号令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终止招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18号令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17、重新定义“投标人”
 
  87号令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8号令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8、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87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18号令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19、接收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87号令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8号令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20、投标截止时间前可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87号令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1、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87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18号令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2、投标人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87号令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18号令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3、明确投标保证金退还情形及要求
 
  87号令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8号令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旧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4、开评标现场须全程录音录像
 
  87号令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号令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25、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87号令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18号令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26、投标人不足三家不得开标
 
  87号令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8号令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27、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议,应当场提出
 
  87号令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8号令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28、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应如何处理
 
  87号令第四十三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87号令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号令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29、组织评标应履行十项职责
 
  87号令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号令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0、重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为7人以上
 
  87号令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号令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31、专家管理权限在省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预算单位
 
  87号令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18号令第四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32、删除“性价比法”
 
  87号令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18号令第五十条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33、最低评标价法禁止算数修正和政策扣除以外的投标价格调整
 
  87号令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18号令第五十一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34、综合评分法不得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87号令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18号令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35、评标报告包括六项内容
 
  87号令新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87号令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87号令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四)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五)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18号令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36、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的四个修正原则
 
  87号令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8号令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7、六种情形投标无效
 
  87号令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18号令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8、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87号令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87号令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87号令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8号令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9、强化中标人履约管理
 
  87号令七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0、强化招标采购档案管理
 
  87号令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41、四种情形采购人将被警告
 
  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18号令第六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十二种情形将处以罚款
 
  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18号令第六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43、违法行为处理衔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7号令第七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87号令第八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8号令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终止招标活动,依法重新招标;
 
  (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4、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良行为将被记录
 
  87号令第八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18号令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45、办法施行时间及旧办法废止
 
  87号令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8月1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18号令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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