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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对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提出四项要求

作者:董莹 通讯员 刘一凡 发布于:2017-06-01 10:40: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该市实际情况,针对内控管理、主体责任、重点环节、信息公开等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文件中的各项管理要求已非常详尽,我们在财政部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天津的管理实际情况,针对采购人相对薄弱的环节,补充了相应的管理要求,以文件的形式印发全市执行。并通过全市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对文件进行了系统的讲解和培训,对重点管理环节做了提示和明确。”
 
  《通知》强化了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方面的管理要求,要求采购人建立健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工作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严格把控需求编制和验收组织的重点环节。原则上采购需求制定与审核,采购合同签订与验收应当岗位分设、多人参与,实现分工制衡。要研究制定采购需求编制规范和履约验收格式文本,强化规范管理,提高采购绩效。
 
  《通知》明确了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方面的管理要求,强调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把握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落实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和政府采购政策。履约验收应当明确细化验收方案,严格把握验收标准,客观记录验收结论。要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之间的有机联系。采购需求应当与采购文件的具体评审标准相对应;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的详细内容;采购合同应当将采购需求、验收标准和程序作为合同附件;履约验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开展。
 
  “我们在《通知》中专门明确了涉及采购需求的供应商质疑,应当由采购人负责答复。这主要考虑到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采购人在委托代理机构之后,往往把所有事项都交给代理机构全权处理,自己却做起了“甩手掌柜”,不落实应有的主体责任。因此我们以《通知》的形式将采购需求方面质疑答复的责任赋予采购人,杜绝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履责、不担责情况的发生”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同时,在信息公开方面,《通知》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其验收结果也应在验收结束后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知》强调,各预算单位也可以主动公开其他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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