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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仪式设备采购变更采购方式 天津可优先审批

作者:董莹 通讯员 刘一凡 发布于:2017-05-27 10:03: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据了解,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完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机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审批审核程序及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重点程序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采购人可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通知》提出,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可优先审批。《通知》明确,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可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时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并在政府采购计划中备案相关科研项目资金批复文件或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书,市财政部门将予以优先审批。
 
  三是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通知》提出,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的项目,可以不进行公示,直接通过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四是采购进口科研设备不需审核直接备案。《通知》明确,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论证意见随政府采购计划一并备案,市财政部门不再执行相应审核手续。
 
  五是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通知》规定,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同时,《通知》还要求,除涉密情形外,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由本单位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信息予以全面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过程的公开、透明。《通知》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完善内控管理制度、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行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强调,《通知》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印发的。下一步,市财政局还将加强与市教委、市科委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通知》适用的采购主体范围和采购项目范围,确保制度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激发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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