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七种情形将降低抽取概率
作者:董莹 通讯员 刘一凡 发布于:2017-05-27 10:01: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了解到,今年3月下旬,天津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
《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呢?据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是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下,结合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一些管理要求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采购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主体责任。《管理办法》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严格认定标准,规范审定流程,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
二是明确降低专家抽取概率的七种情形。《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一,市财政部门将视情节降低其抽取概率:一是累计迟到3次及以上的;二是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活动且未事先请假的。
三是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四是评审时间内擅自与外界联系的;五是接受评审邀请后委托他人参加评审的;六是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言论的;七是其他违反评审纪律或相关评审要求的情形。
三是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四是评审时间内擅自与外界联系的;五是接受评审邀请后委托他人参加评审的;六是发表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评审言论的;七是其他违反评审纪律或相关评审要求的情形。
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天津市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标准、劳务费支付主体以及对专家给予相应费用补助的几种特殊情形。
据了解,目前天津市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采用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的模式抽取评审专家。为保证评审质量,严肃评审纪律,《管理办法》增加了“评审专业要和采购项目的类别相对应”管理要求,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抽取系统”(以下简称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评审专业应与采购项目类别相对应。同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参评专家身份确认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抽取系统打印评审专家名单,并据此核对评审现场的专家身份。
采访中,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我们每年都会通过公开征集,壮大评审专家队伍,目前在库评审专家约5600余人,涉及121个评审品目。随着采购项目的逐年增多,评审专家的使用量也日益加大,目前每个月评审专家的使用达到了2500人次左右。这些专家全部通过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来确定。”同时,针对评审专家管理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些专家评审专业与实际参评项目不相匹配、个别专家长期拒绝参加评审活动、部分采购类别入库专家较少等,天津市财政局将通过细化评审专家品目分类、加大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等措施予以解决,对于违反评审纪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严格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不断健全完善“优胜劣汰”的评审专家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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