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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落地 政府采购“阳光”运行

作者: 发布于:2015-04-14 08:26:45 来源:人民政协报

  除了政府采购的效率、政策扶持功能难以实现等问题外,政府采购最吸引关注的无外乎“阳光”二字。规模越来越大的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公共资金的有效适用、相关行业企业及纳税人的利益,还有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反腐等方面。《条例》在业界和学界的强烈呼声中落地,它将如何管住政府钱袋子,政府采购能否在阳光下进行,也是近一段时间被业界讨论得最多的话题。

  专家观点:

  信息公开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进行

  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政府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乱象,使得政府采购饱受诟病。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首次推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报告,这份报告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

  现实中被媒体曝光的政府采购价格高的案例不胜枚举,比如,某省财政厅、文化厅、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为突击花钱,花3000万元购买市价1500万元的商品;某研究机构购买6247元的打印机内存条,等等。

  赵勇表示,政府采购中的“价高”现象,部分决定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公共采购通常要求采购的产品不仅要能正常使用,还要符合部门职能,以保障公共部门的有效运营。因此,对于产品质量、稳定性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要求,往往会超过市场同种产品的标准。这些特殊性都会导致参与的竞争者数量下降及生产成本上升。

  但不可否认的是,“天价采购”乱象不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透明度不够,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缺乏有力监督。赵勇认为新出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在于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力度空前。

  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一是采购项目信息须公开,包括采购信息,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等;二是采购文件须公开,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三是中标、成交结果须公开,包括采购方及供应商等相关信息;四是采购合同须公开;五是投诉处理结果须公开。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了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条例》按照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作出以上规定。

  另外,《条例》还对过去“大手大脚”花钱采购进行了约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条例》的出台,“收紧规范了政府的市场交易行为,建立起了一个谨慎型简朴型交易制度。”于安表示,条例较之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收紧政府采购方面有很大进展。为了遏制性价比不高的政府采购,引进了需求管理和结果管理。“这是对政府采购法最大延伸性的发展,毕竟政府采购法不管采购标准。”

  除了进一步加强采购程序监督外,刘昆指出《条例》还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委员声音:

  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对于新出台的《条例》,刘晓庄委员认为,虽然在采购环节设置了很多看似公平的要求,但《条例》出台能否“雨过天晴”,改变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乱象还需要时间观察和实践的证明。

  刘晓庄委员认为,无论政府采购法还是刚刚出台的《条例》,都没有明确政府采购的权力边界,政府采购如果单一地由政府部门组织招标采购,如采购什么产品、价格如何核定、资金怎么分配等等,一切都是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这等于是负责采购的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尽管你设置了采购防腐线,但采购过程仍旧很难摆脱各种干预。”

  因此,刘晓庄委员建议政府采购设立第三方采购机构,“就像业主将小区管理和服务交给物业公司。只有让政府部门成为监管第三方采购机构的责任主体,才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对采购行为严格监管。”

  而在姚立迎委员看来,无论政府负责采购还是由第三方采购,都需要建立采购的监督机制。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一台市场只卖5000元的电脑,卖给政府就变成了8000元,而且配置还不如市场5000元一台的。因此,姚立迎委员建议政府采购立法还应该加进去一些内容,如建立内外部监督体系,透明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加大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在环节上做到越公开透明,“黑箱”就越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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