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例》保证公共财政用在“刀刃”上
自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对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利用社会资源、调节产业结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也产生了“豪华采购”“天价采购”等问题。旨在节约合理使用公共财政的政府采购,反而成了耗费公共财政的通道。社会对此诟病已久。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显示,政府采购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场均价,56.1%的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1.5倍。在政府采购生态中,“权力黑手”趁火打劫,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例子比比皆是。政府采购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部分根源在于存在制度盲区。政府采购法颁行12年以来,一直没有相关实施细则,很难不被钻空子。
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规范、细化政府采购行为,无疑很及时。新浪网友“mars”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填补了这个盲区。”比如,《条例》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方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定义了什么情形属于采购方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堵上了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漏洞,强化了采购方公开采购信息的方式,对采购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为“天价采购”戴上了一道道紧箍咒。
遏制政府采购腐败浪费,要立法更要执法。强化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问责机制,监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政府采购者把招标流程放到阳光下暴晒,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对违反政府采购程序,热衷“采购腐败”的政府采购者启动问责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实施细则出台后,政府采购中存在的种种设租寻租现象必将得到一定遏制。但也应清醒看到,仅靠一部法和一部细则,还不足以让政府采购完全处在阳光照耀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公共财政出口处设置的一道关卡,监管关卡还需要设在资金进口环节和使用环节。只有全口径预算管理真正发挥作用,政府采购才能真正阳光和公正起来,公共财政才能用在“刀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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