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程序不应该再“走过场”
3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开始施行了。这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立法,经历了多年的起草、讨论。立法的目的当然是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条例”也不例外。政府采购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天价采购”、严重质量等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其实,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存在着腐败或者监管的缺位。“条例”重点在解决这些问题上作出了相关的规范。
“天价采购”中,比较典型的是抚顺的“天价U盘”事件:2010年12月,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通过网上招标采购了7台苹果ipodTouch4当作U盘使用,ipodTouch4市价大约2300元。这一事件发生的源头在于采购需求制定的不合理,并且缺乏监督。
“条例”用了多个法条来规范采购需求的制定。既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条例”第11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条例”也有明确具体的一些要求,如第15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在政府采购的操作中,具体的规定当然更具有操作价值。政府采购中的许多问题实际上与公开程度不够有关,在采购需求上的这些规定实际上提高了公开程度。政府采购项目社会关注程度普遍较高,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能够让采购需求更加合理。
特别是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只要不是走过场,一定能够有效避免“天价采购”现象。要让征求意见不走过场,关键要做好两点,一是要合理选择相关的供应商、专家,二是要鼓励至少是允许供应商、专家提不同的意见。
如果把不同意见视为是“捣乱”,以政府部门的能量,自然有制约这些“捣乱者”的手段。当年抚顺“天价U盘”事件的曝光,从媒体报道来看,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就是说,当年或许还存在没有被曝光的“天价U盘”。希望随着“条例”的施行,这种偶然性变成必然性,当然更理想的是能杜绝这种“天价采购”的产生。
由于采购质量往往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因此,也广受关注。如2014年湖南省邵阳县采购的10万套学生桌椅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的是全县中小学的教学秩序。更为典型的是,2007年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小学卫生室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一些在标书中明确注明型号、用材的设备,在送往学校时却被换成了价格更为便宜的其他类型设备,不但没有采购人或者监督机构主动追究相关供应商的责任,反而是没有中标的供应商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但都没有得到积极回应。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在于,在政府采购法中缺乏对合同验收的具体明确的规定。“条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条例”增加了采购人通过履约保证金约束中标供应商的手段。在政府采购中,能否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6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当时反对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对中小企业供应商不利,且认为政府有其他手段约束供应商履行合同。
但多年的实践证明,其实供应商中标后,采购人缺乏对供应商的约束手段,并且,采购人普遍不愿意通过诉讼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10多年来,全国尚无一起采购人起诉供应商违约的诉讼案。
其次,“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验收环节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只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认真进行验收,明目张胆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将会被杜绝。虽然这些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尚有待检验,但只要采购人和监督机构能认真履职,政府采购的质量应当会有很大的提高。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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