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九):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其他)。
行政惩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应公开)、公正原则(同事同处、责罚相适、择其最善)、处罚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罚、执法主体法定、程序法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权力源民、权利告知)、监督制约原则(罚执分离、查决分离)。
法律后果
招标采购单位 单位:责令改正、警告、罚款(2万元~5万元),停拨预算资金。
人员:行政处分、并予通报,罚款(3000元~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 处以中标金额5‰~10‰的罚款,记入不良行为名单,1~3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通报、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评委会成员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1000元以下,3000元~5万元)、取消资格、并予公告,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应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招标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69条对招标采购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相比,新增加了7个方面。
●执行注意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招投标文件。如不一致的,应以投标文件为准,但投标承诺低于招标要求的,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委托招标协议、评标报告列为必须备案文件,可促进和规范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委会行为。
开标前不能泄露标底,但标底不同于采购预算价。
●操作建议 售标记录应采取一人一纸,可试行不记名售标;可采用无标底或浮动标底评标;工程项目应推行按“工程量清单报价”。
投标或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75条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相比,新增加4款合同履行阶段的内容。
评委会成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78条对评委会成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
●立法目的 有利于约束评委评标行为,保证结果公平、公正。
●操作建议 评委与投标人“私下接触”,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评标明显不合理”是指评委的评审行为虽合法且在其裁量权限范围内,但不适当,到了具有通常道德水平的人均能认为不当的程度,不能合理说明。主要表现为:(1)打分畸高畸低;(2)在同等情况下不同对待,或在不同情况下同等对待;(3)出现资优分低,资低分高。
评委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并据此评标,可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7条第5款执行。如确需修改,应在开标前,且书面说明理由,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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