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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七):开标

作者:金 戈 发布于:2015-03-23 11:27: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开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

  执行注意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的一致性。

  操作建议  宣读的内容为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如内容繁多不进行当众读出的,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同意,并必须公开可查;如有备选投标方案的,应单独宣读其投标报价;应允许投标供应商拍照、录音、记录等。

  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含义理解  所有开标活动,招标采购单位均应事前通知;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到场监督,不必每场必到。

  操作建议  监管部门要转变政府采购的监管观念;增加现场监督的随机性,包括场次、监督人员,并建立监督报告制度,探索网上远程视频监督;应赋现场监督责任于招标采购单位;关键是招标采购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好开标、评标现场记录,对异常、异议、争议和评标情况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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