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六):评标
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以下略)。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以下略)。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五大程序 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澄清有关问题;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编写评标报告,共5项内容。
执行注意 评委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评审。
“澄清”一般是对投标文件中模糊不清、可能失实的问题而言,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内容不得超出或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实质性内容。
出现得分相同的,按“报价优先、技术次之”原则处理。
中标候选人数应按需确定、按序排列。采购人按序定标。
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与评委会授标建议,一般是一致的,也可有例外,但应说明。
操作建议 在正式评标前,评委应熟悉招标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可对招标项目的概况、主要的技术和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及打分标准进行介绍,但介绍内容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书面可查)。
招标采购单位应为评委会提供必要评标条件(如提供评标工作底稿等),督促评委会按程序评标 。
评标报告编写 报告中的第1~3项内容和开标记录,可由招标采购单位记录或整理提供,但评委会须签字确认。
重点是第4项“评标情况与说明”,应由评委会编写,反映无效标名单及原因、评标争议或异议的情况及处理,及各投标人的投标响应、偏离和澄清情况,以及分项比较情况(价、技、服、资)等。
第5~6项“评标结果、排序和授标建议”应按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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