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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三):招标

作者:金戈 发布于:2015-03-23 11:27: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一)

  招标人及招标活动的组织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

  本条规定对招标的主体、招标活动的组织及招标代理的性质进行了规定。

  不足之处 没有对招标人进行定义;第2款没有兼顾集中采购项目;第3款前后两句一并规定,易产生误解: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活动不是根据委托进行的,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则是根据委托进行的。事实上两者都是根据委托进行,且都要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执行注意  第2款规定,应不适用于集中采购项目;第3款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的指导意义是:机构应当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活动应独立开展,不能再行委托。

  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立法目的  规范和约束采购人自行招标行为;依托专业采购机构来规范采购行为。

  执行注意  应重点审查编制招标文件能力、是否具备项目相应的采购、管理人员;擅自招标或不委托有资质机构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操作建议  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办法并没明确)。

  抓大放小,对达到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上述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申请自行招标的,采购人应同时提供招标文件和采购实施方案;委托招标的,应提供“委托代理协议”。

  规范自行招标行为,关键是采购人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严格执行。监管部门重在对采购人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

  如条件成熟,可逐步试行面向全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制度。

  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含义理解  资格预审公告媒体: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资格预审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格文件提交时间:公告结束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投标邀请书(文件)发出时间:资格预审结束后。

  资格审查人:招标采购单位。事实操作中有些地方由专家评委会来进行资格审查。

  被邀请投标人名单产生方式:随机产生。如果按项目特点制定一些标准,根据标准择优选择投标人是否更可行?

  对邀请招标的两个误区  邀请招标时间少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成本少于公开招标。

  立法目的  从严控制邀请招标,鼓励采用公开招标。

  执行注意  邀请招标方式需报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备案);并符合法定条件;邀请招标的等标期为20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操作建议  按国际惯例确定被邀请投标人:公开、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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