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二):原则
编者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六章共九十条,是对《政府采购法》在招投标程序上缺失的补充和完善。其立法结构和招投标程序与《招标投标法》基本相同,但在实体规定和具体操作上又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对有关条款做了进一步突破、创新和细化。
作为政府采购一线工作人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翻阅借鉴大量资料,通过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点条文字义的理解来分析背后隐含的立法意图,并对操作过程中极易被忽视的问题做出重点提示。
公开招标及例外审批
第四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执行注意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是原则,非公开招标是例外”。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是指项目的年度预算金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规定。市、县标准可以授权市级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应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批(《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备案)。在实际操作中是否授权县级财政部门,由各市财政局自定。
指定品牌问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品牌”概念 是指基于商标或商号基础上,对某类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服务、管理、市场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品牌”特点 品牌一般由特定企业或组织所控制、使用和管理,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指定品牌 意味着指定“生产制造商”,排斥竞争。
错误认识一:品牌=产品的技术规格或需求 在美国,对规格的定义是指对材料、产品或服务要求的说明,并包括对确认是否达到这些要求的检验标准的说明。规格应只要求政府最基本的实际需求,并应充分根据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性质,将规格设计得有利于促进全面和公平的竞争。
规格至少有两方面作用:一是技术规格说明的是采购方的需求。对政府而言,这种需求只能是一种实际的最低需求。二是技术规格是采购方评审投标的重要标准。
常见误解:技术规格的严格规定肯定能带来正确、最好的货物或服务。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技术规格的使用不应指定某一特定商标或商号等,除非是为了准确而清楚地描述采购要求并且已经在招标文件中使用了“相当于”的措辞。
错误认识二:品牌知名度=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优劣度 品牌的知名度,除与产品的质量、性能等相关外,还往往与企业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营销方式有直接的关系,是社会知名度(广告)、用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的综合反映。
执行注意 由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财办库[2003]38号)。
操作建议 采购人确难描述技术需求的,可采用两阶段招标或征求建议书等方法来拟定技术规范。
要避免选用一家参数或多家最优参数的荟萃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
发挥代理机构专业优势,拟定通用的技术规范文本,变被动为主动;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标准,消除采购人顾虑;通过创新采购模式,建立科学消费观,把“不得指定品牌”与支持民族工业和扶持优秀中小企业结合起来。
投标人的法律内涵
第八条 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含义理解 供应商的注册地和货物服务来源地应同时为中国大陆境内。
依法可以采购外国进口货物服务的,外国供应商可直接参加投标,但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执行注意 货物和服务的来源地(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制造商与集成商等的区别)。
操作建议 招标文件中应对合格投标人和合格货物、服务的条件分别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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