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02-01 17:08:36 来源:深圳市政府采购办
一、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六条,以及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市财政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局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确保集中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暂行办法》有何亮点?
答:《暂行办法》最大的亮点包括:一是对考核内容的设计非常细化,制定了《量化考核表》,包括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共计29项指标,对每一项的评分都有细化规定;二是问卷调查采取了纸质调查和网上在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结果的准确度;三是明确了考核程序,做到具体可操作;四是规定“凡当年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处理,或在职人员借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被查实的,本年度考核不得为优”。
三、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按照什么流程进行?
答:考核流程共有七个步骤,一是成立考核小组;二是制定考核方案,并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三是集中采购机构自查;四是问卷调查,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五是实施现场考核;六是汇总及报告,最终报告上报市政府;七是落实整改。
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依据什么原则?
答: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遵循依法开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并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五、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小组成员有什么要求?
六、对集中采购机构定性考核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定性考核包括五方面:
(一)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开标和评标以及质疑的处理等。
(二)制度建设与执行,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与执行、业务操作制度与执行、档案管理制度与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执行,以及创新举措等。
(三)业务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建设、预选项目采购与监管、合同备案与履约验收,供应商库与商品库建设、信息报送与监管配合等。
(四)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专职人员队伍、人员培训、科研成果及宣传、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等。
(五)社会评价,包括采购人满意度、供应商满意度、评审专家满意度以及窗口评价满意度等。
七、对集中采购机构定量考核有哪些具体指标?
答:定量考核的指标包括以下五个: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保密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率=公开的项目数量÷受托采购项目数量×100%
(二)资金节约率(预选项目节资率单列)
采购资金节约率=节约额÷采购预算×100%
节约额=采购预算-实际采购金额
(三)质疑答复满意率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四)公开招标失败率
公开招标失败率=公开招标失败转非公开项目数量÷公开招标项目数量×100%
(五)采购周期
全年所有项目平均采购周期、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各种预选采购方式的采购周期,以及上述周期与上年度的快慢对比。
八、《暂行办法》对每项内容如何打分?是否采取百分制?
答:《暂行办法》的打分项共29项,除了第20项“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以外,其余每一项打分均采取百分制,再乘以相应权重,得出最终得分。其中,“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占25%,“制度建设与执行”占16%,“业务建设”占21%,“队伍建设”占10%,“社会评价”占13%,“定量考核”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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