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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采监管职责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5-02-01 15:51:3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10月16日,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3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改革完善操作执行程序、强化政府采购行为监管等方面创新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关系
 
  《意见》提出,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原则,以法律、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确定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和关系。
 
  其中,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机构要以提供公益性的优质服务为核心,主要履行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现场服务管理职责,负责按规定对现场秩序实施管理。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其他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意见》要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要根据市场发育情况逐渐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进一步完善高等院校、大型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等有特殊需求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同时,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全部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方式和程序执行。严禁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又以无预算从而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坚决纠正将分散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变成不受约束的随意购买行为。
 
  改革完善操作执行程序
 
  《意见》规定,取消协议供货,推行通用货物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采购和商城(场)直购,鼓励电商参与政府采购供货,构建网上竞价采购平台,建立市场竞争机制,实现政府采购价格和服务有效竞争。科学分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合同类型、绩效评价方法,不断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
 
  另外,改革政府采购注重程序的操作执行现状,强化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论证和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用采购预算控制采购价格,用采购需求论证控制采购规模配置,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保障采购质量。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要强化采购代理机构的参与意识,引入非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和受益者、社会媒体等力量监督履约验收工作。
 
  强化政府采购行为监管
 
  财政部门要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等形式与手段,定期对政府采购合同、价格、质量和效率进行检查,重点对实际成交价与市场平均价进行比较;建立涵盖各方当事人的政府采购绩效第三方评价监督机制;对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按同等要求实施监管,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全面推进采购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积极推广政府采购资金公务卡支付。
 
  此外,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及时将采购人及经办人、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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