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履约期间价格变幅超10%部分须立项
作者:金彩霞 发布于:2015-05-25 16:45: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本报讯 (记者 金彩霞)近日,云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合同法》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等规定,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作进一步规定。
据了解,今后云南省采购单位在制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签订的合同文件等,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明确是三年内还是三年外。
对于合同在第二年或第三年的履行期间,如果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则按最初的合同约定直接向服务方支付价款。如果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合同履行中,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部分,由采购单位按追加合同方式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报办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的,需按新的服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下一篇:莫让国企采购“有钱任性”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