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管理进入"执业监督"时代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大部分省(区)市等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都会根据需要对当地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开并采取相应奖惩措施。但这种考核方式依然有其不足之处。
完善内部管理体制
尽管各地的考核方式、指标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包括了对代理机构的基础设施、采购流程、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而且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考核重点集中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方面,注重对其违法违规的处理。即所谓的"监管"更偏向于一阵风式的检查,并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监管体制,不能体现考核的初衷,
另外,各省市负责部门对于考核结果的应用也不充分,而且考核的结果缺乏导向作用,很多考核结果仅仅说明被检查对象在过去一个考核周期内,采购流程内各环节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即目前的考核结果仅仅反映代理机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对招标人的参考价值有限。
虽然黑名单的曝光制度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随着准入门槛的降低、代理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原有的考核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引入新的监管方式,形成各方努力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利益制衡的内部监督管理体制,为今后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作用。
重点考核专业化服务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采购流程各环节的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等。
在取消代理机构事前审批和甲级资质认定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不断转变监管理念,转变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监管方式,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间接职能,完善行业标准,逐渐加大对采购需求编制的管理和中标后合同的履约管理,不断向结果导向型的管理方式转变。
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市场的行为监督,逐步实现管理的法制化、信息化、科学化、知识化,提高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对代理机构的考核评价体制。今后,对代理机构的评价应侧重于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把握与科学编制能力的考察,能否运用专业水平为招标人提供全程式的顾问服务的能力,实现招标代理机构从进入控制到职业评价管理的转变。(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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