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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12-25 15:00:56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
 
  为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创新财政支出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实现办事不养人,提高政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是政府全面正确履责、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创新。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制定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财政部等三部委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作出部署和要求。我省各地各部门陆续开展了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随着各地各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部门行业系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日益增多,亟需结合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需要和购买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资格条件、购买范围内容、购买资金预算管理、购买方式方法及规则、合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引导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力度,规范购买服务行为操作
 
  二、《实施办法》制定过程
 
  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工作,使《实施办法》既符合上级规定精神,又能符合我省购买服务工作实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后,我们一方面全面学习中央有关规定,研究借鉴外地做法,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另一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分别召开市县财政部门、省直部门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实践中探索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的路子和办法。《实施办法》基本成形后,再次书面征求部分市财政局和省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充分吸收采纳各方面意见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工商管理局联合发文。
 
  三、《实施办法》基本内容
 
  起草《实施办法》,力求做到既要符合法律制度规定,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研究方法,设计规则,又要实事求是,与当前的财政改革发展相结合,与政府购买服务实际相结合,增强可操作性。《实施办法》充分考虑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共分十一章,前三章是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从第四章开始到第十章涵盖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的各个环节,并逐层表述。
 
  第一章 “总则”。说明《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同时明确财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
 
  第二章“购买主体”。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界定,明确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主体。明确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也可以借鉴购买服务的方式和机制运作。同时明确购买主体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承接主体”。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界定,包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机构。明确对有特殊公共服务需求的购买主体,如没有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经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接受符合相关条件的自然人作为承接主体。同时要求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培育相结合。
 
  第四章“购买内容”。强调购买内容应当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接、在经济技术上可行、能够体现结果导向的服务事项。明确六类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各部门根据指导目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第五章“预算管理”。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要科学设定购买需求,合理测算购买服务所需支出。财政部门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购买程序和承接主体确定方式”。明确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和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确定方式。结合我省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的主要情形及相关要求。
 
  第七章“合同管理”。明确购买主体按规定确定承接主体后,双方要及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效率,简化购买程序,明确了一签多年合同的情形。为应对承接主体无力履约或毁约等问题,明确了取消合同更换承接主体的情形及要求。
 
  第八章“绩效评价”。明确购买主体和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中的职责、开展绩效评价的要求及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九章“信息公开”。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特别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定向委托购买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事项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第十章“监督管理”。明确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民政、工商管理、行业主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章“附则”。 明确《办法》的解释权、实施起止时间,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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