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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意见解读

作者: 发布于:2015-12-25 11:40:35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我省是公共资源交易大省。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指导,市场资源不共享,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的依据不明确,相关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2014年9月,中央第四巡视组向我省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我省的公共资源交易在工程招标、土地转让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进行整改。
 
  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机制改革,打破工程招投标领域部门行业分割,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合理建设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对平台设置、信息系统建设、资源整合、管理规则、监管体制和改革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认真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实际,于2015年11月27日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2号)。
 
  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方式、防止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推进科技防腐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共资源配置阳光运行、透明操作的有力保障,对于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
 
  2014年10月,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在深入调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初步建设方案,向郭树清省长、孙伟常务副省长作了专题汇报。当时考虑到国家即将对这项改革统一进行部署,为保持改革有关政策衔接,没有立即启动这项工作。
 
  2015年8月,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印发后,按照孙伟常务副省长的批示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认真学习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并先后两次征求了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就部门意见达成共识,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
 
  2015年11月20日和23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7次工作分别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11月27日,《实施意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面遵循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政策细化和任务分解。《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整合二规范一加强”,即:整合交易目录、整合平台层级、整合信息系统、整合专家资源、规范交易规则、规范监管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一)整合交易目录。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要求,要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我省《实施意见》对纳入统一平台交易的项目进行了细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省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主要细化为以下八大类:
 
  一是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二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三是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四是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五是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六是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七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八是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以上八类交易项目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主要在市县两级层面,省级层面为全省跨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节余指标交易;药品采购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各市平台不开展药品集中采购业务。
 
  (二)整合平台层级。整合建立省、市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省级层面,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方案》(鲁政办字〔2015〕228号),整合省卫生计生委所属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所属的省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省机关事务局所属的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省国资委所属的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等相关交易平台,组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市级层面,要参照省里模式,由各市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市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在县级层面,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要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人财物全部上划。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确需保留的县级交易市场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等,需经所在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三)整合信息系统。国家制定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省里依据国家统一标准,整合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上联国家、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整合专家资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并与国家专家库实现互联互通。制定《山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选聘、使用、考核和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统一规范、资源共享、管用分离、划分区域、随机抽取的原则。各市各有关部门原先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要逐步纳入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规范交易规则。一方面,要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存在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经修改后可以予以保留的,应当报省里备案后,方可保留。另一方面,要规范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省里将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制定出台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对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费用问题,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其交易项目大都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特征。因此,《实施意见》规定,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由于属于国资委出资的国有企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已经市场化的各类交易平台上交易的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
 
  (六)规范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省发展改革委的综合管理,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二是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法制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能不剥离、不削弱,继续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三是监察审计部门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负责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建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十分必要。为此,省里建立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为总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承担。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省里将以抓好《实施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步伐。一是尽快建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次会议,总结前期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二是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好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三是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管理规则。在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山东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等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现行交易规则的全面清理;四是整合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规范专家库的组建、维护和管理,健全专家选聘、考核和退出机制;五是依据国家统一标准,整合建立山东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六是监督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尽快完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挂牌,并适时开展省级公共资源项目的进场交易;七是指导各市开展好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定期开展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确保2016年6月底前如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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