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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作者:深圳 发布于:2013-12-26 09:00:37 来源: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一、本《通知》与《关于201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相比,有何不同?
  
  答:本《通知》与2013年的《通知》相比,有比较大的变化,具体包括:一是将项目库管理要求融入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全流程,包括虚拟指标和实际指标的区别与作用等;二是首次对政府集中采购流程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并细化每一环节的具体规定;三是强调公开招标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注意事项;四是首次对资格招标项目进行细化规定;五是首次对预选采购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包括商场供货、预选供应商、协议采购和战略合作伙伴项目,并以“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的形式清晰展示;六是首次对长期服务项目作具体要求,以规范管理,杜绝“招短续长”的情形;七是首次对进口产品尤其是进口医疗设备采购提出相关要求;八是强调工程类项目、自行采购项目和课题研究类项目有关注意事项。
  
  二、政府集中采购全流程怎样,每个流程有何注意事项?
  
  答:正常情况下,政府集中采购全流程包括六个环节:一是采购预算的编报,要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7号)相关规定执行;二是采购计划的编报,要及时、规范和归类编报;三是采购方式的选择,在编报采购计划时,要明确采购方式和采购项目类型;四是采购计划的执行,采购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必须申报采购,进行招投标,否则作退回处理;五是采购合同的备案,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开展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2〕7号)的规定执行;六是采购款项的支付,从每个预算单位的实际指标中列支款项。此外,对年终结帐前未完成采购程序的项目,可依规定办理采购项目的结转,结转年限不超过一年。
  
  三、非公开招标采购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条例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公开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包括:一是单项或同一品目虚拟指标总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方可提出申请;二是来函申请应体现项目预算金额和采购计划编号,无预算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以及虽已落实资金来源但尚未编报采购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三是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实行审核前公示制度,各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审核前公示表》,详细列明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内容;四是公开招标失败转非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单位的直接申请。
  
  四、《通知》对资格招标有专门的规定,什么是资格招标,资格招标有什么要求?
  
  答:资格招标是相对于总价招标而言,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应采取总价招标方式采购,即通过一次招标确定项目的标的物、总价和唯一一家中标供应商。对于有明确预算金额,但由于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无明确预算金额,属于运营权招标、场地出租、资产出租等,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应当采取资格招标的方式采购。
  
  资格招标项目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申请文件应列明项目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或项目预计运营情况,详细阐述不能采用总价招标的原因,以及拟采用的合理可行的资格招标方案。资格招标项目获批后,财政部门将编报并下达金额为1元的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资格招标项目支付总金额上限以及合同期限列明在中标通知书上。资格招标项目无论是否属于经常性服务项目,其结果均不可以续期使用。
  
  此外,对资格招标项目价格评比也有相关要求: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相关行业已有价格标准,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或下浮率作为价格评分的标准;中标供应商超过一家的,应明确工作量在各中标供应商中拟分配的方法。
  
  五、《通知》对长期服务项目有哪些详细的规定?
  
  答: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维护服务项目等,可列为长期服务项目。长期服务项目以年度预算指标(虚拟指标)进行招标。采购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注明该预算金额(虚拟指标)所对应的服务期限,并明确长期服务项目合同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未明确合同延长期限的,该项目合同期限不可延长。
  
  对优质的长期服务项目,单位可申请合同续期奖励,但必须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财政部门组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续期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人员素质、采购价格等。重大采购项目邀请第三评审方进行履约评价并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出具履约评价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履约评价报告作出合同是否续期的决定,在作出续期决定前,财政部门将履约评价和续期合同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24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2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六、《通知》列出来了《深圳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非常清晰,也便于操作,目前预选采购项目包括哪些类别,如何实施?
  
  答:目前,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包括11类协议采购项目、8类预选供应商项目、13类商场供货项目、2类战略合作伙伴项目,部分项目如办公自动化设备、空调和办公用纸是协议采购和商场供货并行,部分项目如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是预选供应商制度与商场供货并行,每一类项目的具体实施规则在《深圳市本级预选采购项目一览表》中有详细介绍,这里不再重复。总的来说,商场供货、协议采购和预选供应商项目适用于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200万元(含)以上则须公开招标。
  
  下一步,我委将根据政府采购重大改革的部署,进一步加大商场供货制度改革的步伐,扩大商场供货范围,增加入围商场数量,更好地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对通用类商品的采购需求,推进政府采购价格公开透明、质量可靠。
  
  七、《通知》对工程类采购项目有何特殊要求?
  
  答:《通知》明确:一是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费用的,应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专用,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二是属于网络平台建设、系统集成等工程类项目,各单位在项目库中作项目申报时,应注意区分硬件采购和软件开发,并分别编列虚拟指标和政府采购计划,分开招标。
  
  八、《通知》对进口产品采购有相应规定,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具体而言,一是要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的规定执行;二是各单位在提交进口产品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进口产品采购审核前公示表》,详细列明进口产品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国内外产品的对比(含价格、性能、售后服务等),财政部门将在政府采购指定网站公示相关信息;三是进口医疗设备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售后服务相关内容,把售后服务质量作为综合评标因素,包括:软件升级、免费保修期、收费维修价格、配件价格、耗材价格、技术人员培训、优惠政策、设备保险、设备报废或回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要以合同形式约定,防止“被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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