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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山东 发布于:2013-08-09 09:05:04 来源:山东省政府网站
  2013年6月14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郭树清省长于7月2日签发第262号省政府令公布,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先进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045亿元,比上年增加198亿元,增长24%。随着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采购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也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具有品牌倾向、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良莠不齐、违规操作;评审活动缺乏规范,违规评审等。另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也存在部门职责不明确,措施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向更高、更深层次发展,也影响了政府采购功能的发挥。
  
  从制度建设层面看,国家于2003年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该法实施10年来,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文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但是,《政府采购法》的有些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我省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较为分散,约束力不够强,不能适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制定《办法》对于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解决我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主要规范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规范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的规范、准确和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在总结多年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二是规定了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三是为督促采购人落实采购计划,对预算执行设定了期限,并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完毕以及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法律后果。四是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效力,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二)规定了保障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一系列制度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办法》一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二是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等,以此接受供应商以及社会各方面监督。三是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这既是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加强电子化监控、防治腐败的有效工具。
  
  (三)突出体现了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积极稳妥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目标。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不到位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为了推进试点开展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减轻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办法》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四)规范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和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他们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办法》不仅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对其违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对采购文件中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属于无效投标(响应)文件的情形、恶意串通行为等进行了细化,以解决实际工作中相关规定不明确和处理处罚无依据等问题。在规范评审活动方面,《办法》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等,以此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完善了监督检查机制
  
  《办法》健全完善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一是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审专家、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规定了审计、监察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采购负有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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