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三)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对采购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何规定?
答:规定了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应当和必须涵盖的五项基本内容,同时提出了如果采购人编制的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招标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对重大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需求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予以修改。这样解决了在采购组织实施过程中,因采购人和招标机构对采购需求意见不一致,导致采购程序"停滞"从而影响采购效率的现实问题。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是否放宽对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限制?
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均对采购人自行采购进行了规定,包括自行采购的适用情形、须提交的材料以及结果公示等。对自行采购的项目规定采购人在项目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预算、项目主要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交货期或者完工期等信息,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网站进行公告(保密项目除外),这说明对自行采购的要求更加严格了。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为什么对集中采购项目甚至自行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公示都提出了严格要求?
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确实对中标结果的公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与以往不同的是,不仅中标供应商名单及报价要公示,而且投标供应商的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也须进行公示,这样做的目的是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让每个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所具有的资质和报价信息等"晒出来",让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名单公示出来,接受社会监督,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供应商虚假投标,而且是加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对小额零星采购有何举措?
答:小额零星采购虽然单次采购量少,但采购次数频繁,且涉及面较广,将利用公务采购卡的契机,同时,结合深圳商场供货的实践,将小额零星采购纳入商场供货范畴,并采取公务采购卡结算,这样一方面对小额零星采购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也规范了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更有利于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创新性规定?
答:《实施细则》第七十四至七十七条对社会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根据项目金额大小和违法情形的轻重做出了不同的处罚,分类更加科学和细化,在实践中也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第七十九至八十一条对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情形,采购人、招标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串通投标的行为,以及供应商虚假投标的情形进行了认定,这些情形都是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将这些违法违规情形予以法律化、制度化,有利于今后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和投诉处理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