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一)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受到业界广泛关注,业界对这个制度也提出了不少问题。为帮助业界同仁更好了解这一细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处特以问答形式对该细则进行了解读。本报今起将连载这一系列解读,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细化了哪些重点内容?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的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申报程序和具体办法、采购项目申报的具体程序和内容、预选采购、公务采购卡、合同续期奖励办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此外,《采购条例》中部分重要条款和概念,如有组织能力的采购人、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产生、竞争性谈判过程、评定分离的评标及定标方法、预选供应商的产生及成交方法、自行采购的适用情形等,在《实施细则》中都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亮点?
答:一是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所涵盖的四个统一的内容,明确了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地位和作用;二是通过公开项目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促进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同时引入采购项目预审机制,制定政府采购标准,科学确定项目预算金额;三是明确了对非保密的采购项目采购结果公示的内容,包括投标供应商名称、资格响应文件和报价、评审专家名单、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以及中标供应商名单等;四是对评标定标分离原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评定分离的评审方法、定标方法和评委会组成,新增了定性评审法,规范评标定标程序;五是规定了公务采购卡的使用范围,将公务采购卡制度及禁令要求法律化;六是建立了全过程、多方面的政府采购监督框架,增强和完善了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面有何规定?
答:通过立法,从明确采购时限节点、确定审批环节工作时限、规范采购程序时间要求、取消采购项目预公告流程、对高等院校科研设备实施绿色采购通道等五个方面,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简化采购流程。如明确提出对采购人提交的非公开招标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的,应在招标失败结果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