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二)
浙公车治办[2011]6号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务治理办公室,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全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全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解答(二)
1.中央报表软件明细表中的旅行车在汇总表中如何填制?
答:各地在中央报表软件中的明细表—“车辆类型”栏目下如填报有旅行车(7-9座、10-19座、20座以上旅行车)的,其汇总后的旅行车车辆数在汇总表中统一填到“实际配备车辆”栏目下的“其他车辆”中。
2.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事业单位如何登记填报相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信息?
答:对个别由于机构性质特殊等原因确实不能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队),在中央报表软件登记相关车辆信息时,可以通过报表软件中“IDC”按钮,虚拟一个号码,作为上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试行“浙江省公务用车控购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控购管理系统”)的地区或省级部门,在控购管理系统登记车辆信息的单位必须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对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的公务用车,应由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登记填报。
3.已经实行公车改革的单位,在中央报表软件中是否需要填制报表封面?
答:按照中央要求,已经进行公车改革、且没有保留车辆的单位也应当填制报表封面,但不填明细表或汇总表相关数据。经批准同意保留车辆的单位,应填报相关的明细表或汇总表,并附同意保留车辆的书面文件。
4.没有省级对口主管部门的执法部门执法执勤用车如何认定?
答:没有省级对口主管部门的执法部门(如城管局),其执法执勤用车应根据工作需要,由各单位按是否喷印统一执法标识为依据如实填报执法执勤用车。公检法司和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按原规定认定和填报执法执勤用车。其他执法部门如没有喷印统一执法标识,或省财政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发文件明确为执法执勤的车辆,在中央报表软件中应统一填列到《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中;在控购管理系统中的“车辆性质用途”不得作为执法执勤用车认定。
5.工作人员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的党政机关,其车辆编制如何确定?
答:如一个单位内既有行政编制人数,又有事业编制人数的,该类单位应当以行政编制人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总数,按照原有公务用车定编标准确定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
如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署办公的,其中一个是行政单位且核定行政编制的,另一个为事业单位且核定事业编制的,应按单位名称分别填报,其公务用车应根据行驶证登记单位的归属分别填报。
6.行政级别为县市级、乡镇级及以下的单位,其非领导职数如何确定?
答:按规定应当进行车辆定编报管理的党政机关,其单位非领导职数应按组织部门实际任命(享受副局级以上待遇)的具有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或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以上职务的人员总数确定。非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单位领导职数的50%。
7.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其他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数如何统计?
答:纪检监察部门派驻其他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数统一计算在派驻部门。
8.“控购管理系统”中省级单位车辆信息出现重复登记或误登的,如何删除或修改?
答:省级单位在“控购管理系统”中的公务用车相关信息,是由系统自动从“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管理系统”中导入的,各省级单位应当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后才能统计、打印相关报表。如发现原有相关车辆信息出现重复登记或误登的,应由车辆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公车治理办公室审查后统一进行删除或修改相关信息;如该删除车辆已有保险、维修记录、且尚未结算清理完毕的,该省级单位应与定点维修或保险机构结算清理完毕后再报省公车治理办公室删除。
省级单位及市县试点单位在“控购管理系统”新增车辆的相关信息如出现差错的,在未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前,可以自行进行删除、修改;已提交财政部门的,应书面或电话通知财政部门并由其退回后才可进行删除、修改。
9.消防、边防及警卫局等单位是否列入本次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范围?
答:消防、边防及警卫局等武警系列单位暂不纳入本次公车治理范围。各地可以要求其书面上报,但不填报、录入中央报表系统和控购管理系统。
10.中央报表软件中特种车辆如何填制?
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各地在中央报表软件中应分别填列,其中执法执勤部门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填列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类型中“00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栏下;其他部门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填列到《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车辆类型中“00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栏下。
全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中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汇总后的车辆总数,在汇总表中《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汇总登记表》车辆类型中,统一汇总到“其他车辆”栏下。
11.中央报表软件中的旅行车和“控购管理系统”中的旅行车如何对接?
答:中央报表软件中的旅行车按7-9座、10-19座和20座以上三个分类,各地在清理登记时先按上述口径填制并作出说明,之后相关数据转换到“控购管理系统”后,应按照说明再将车辆类型修改、调整为商务旅行车、12座以上面包车和24座以上大客车。
12.借用车辆在“控购管理系统”中如何填制?
答:借用企业或其他服务单位(不属于本次治理范围的单位)的车辆,由借用占用单位填报登记,其在填报“控购管理系统”时,在“车辆来源”栏目中应选择“向企业单位借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借入单位的名称。车辆类型按实填列。
13. “控购管理系统”附件信息出现错误如何处理?
答:(1)上传车辆图片不成功,提示图片类型与系统要求不一致时,单位信息附件的组织机构代码为.jpg格式,三定方案或者批复文件为.doc或.jpg格式;
(2)修改图片大小应当小于600*800,如果修改了大小符合规格要求但系统仍然提示错误时,应重命名该图片文件名称;
(3)上传单位信息附件和车辆信息附件在保存后系统提示error500时,应将浏览器缓存清除后,先退出浏览器再重新进入。
14.涉密公务用车如何填报?
答:全省各地、各单位配备的涉密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要求填报,其中省级单位和部分试行“控购管理系统”的市县单位,其涉密公务用车不必通过“控购管理系统”填报,由各单位根据《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02表)的格式书面填制并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公车治理办公室。其他市县单位,其涉密公务用车应统一填报录入到中央报表软件中的《涉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登记表》(03表),按规定审核汇总并报送同级公车治理办公室。
国家安全部门的涉密公务用车应按购车经费来源分别填报。购车经费如由中央预算安排的,该类车辆由各地安全部门直接报省国家安全厅汇总后,集中上报国家安全部;购车经费由地方预算或单位其他资金安排的,该类车辆由各地安全部门按规定报同级公车治理办公室。
15. 如何报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相关报表和电子文档?
答:全省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相关报表和电子文档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达的方式报送,严禁以电子邮箱、普通信件等方式报送。
具体报送数量要求是:省级单位需从控购管理系统中书面打印相关报表(01-04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公车治理办公室,其中《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02表)》(包括借用企业单位车辆)单位上报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各市、县(市、区)公车治理办公室应按中央报表软件的要求填报录入单位和车辆信息后,审核并汇总生成相关报表,将相关报表和电子文档一式两份,逐级上报上级公车治理办公室。鉴于汇总后的单位和车辆数据较多,除03-06表需书面打印上报外,01-02表各地可以只报电子文档,不提交书面的单位及车辆明细报表;而03表需另行书面上报市级公车治理办公室,由其审核、汇总后集中上报省公车治理办公室。
各市和省级部门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相关报表和电子文档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公车治理办公室,其中01—04表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最迟截止到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