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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解读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2-15 09:07:33 来源:重庆市政府采购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重庆市近日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新《目录及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为了帮助广大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学习了解新目录,现就新目录的部分内容进行解读。

  1、修订《目录及标准》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0年,市级政府采购共完成采购项目2051个、采购资金49亿元,较2009年相比规模翻番。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培育社会化政府采购代理市场,调动各部门、单位参与政府采购管理的积极性,建立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为辅,各单位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管理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61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目录。

  2、新旧《目录及标准》比较有哪些特点?

  新的《目录及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确定了政府采购目录执行标准,目录内项目1万元以上实行政府采购,1万元以下项目不纳入政府采购统计范围;二是《目录及标准》不再划分通用和非通用项目,而是按照单次采购金额划分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实施范围。三是《目录及标准》内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点协议或分散采购;四是引入竞争机制,在采购主体上形成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社会代理机构为辅、部门集中采购相结合的竞争格局;五是加快采购项目执行,将公开招标标准提升到200万元以上。

  3、各种采购组织形式执行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次采购金额20-500万元(含500万元)项目实行代理采购,由采购人按照单次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可以委托不同的采购机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单次采购金额2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项目,询价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网上询价,其他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单次采购金额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甲级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4、定点协议采购或分散采购如何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成立由财务、审计、监察和后勤等部门参与的采购小组,负责实施本单位20万元以下的定点协议或分散采购活动。其中属于定点协议采购范围的,由采购单位联系《重庆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定点协议指定供应商询价购买;不属于定点协议采购范围的由各采购单位自行择优购买。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不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采用公务卡结算购买;1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仍应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5、车辆采购如何实施?

  车辆采购统一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6、对公开招标做了哪些规定?

  针对政府采购多为货物和服务项目的特点,为了缩短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单位业务工作需要,《目录及标准》将公开招标标准提高到200万元。同时,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保证质优价廉,对规格和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在进行公开招标时,要求应尽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类项目价格分值原则上不得低于50分,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得低于40分。

  7、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在质量和服务符合采购单位需求的前提下,按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文件应明确报价次数,第二次及以上报价,供应商应同时报价;申请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并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三天,无异议方能实施采购。

  8、如何防止拆分、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

  为了防止拆分、化整为零的采购行为,财政部门规定,采购人以分散采购方式购买1万~20万元的同一品目的,一个月内原则上只能申报一次;以委托方式采购200万元以上的同一品目的,前后两次申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天。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9、各区县应如何执行《目录及标准》?

  各区县可参照《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和分散采购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10.政策查询有那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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