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10万元以上统一纳入集中采购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实施一周年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年7月6日第28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于同年8月3日公布施行,至今已一年有余,该细则的执行情况怎么样?《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此采访了起草制定该细则的当事人--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调研员杜黎。在严格规范国家人口计生委所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方面,杜黎一直有着深入的思考。
规范采购是初衷
“《实施细则》是在《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下,参照《人口计生委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具有较高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杜黎如此解释制定该细则的初衷。
此外,杜黎发现在《实施细则》制定以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各采购单位存在合同签订不严谨的现象。他认为必须严格规范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必须实行实名制,而且,机关单位的具体采购人必须是公务员身份,直属联系单位的具体采购人必须是正式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
按照《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该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
对此,杜黎认为,国家人口计生委是中央各部委中相对较小的部委,对于货物采购来说,50万元的标准对它来说过大过宽,而这种宽大的标准容易产生许多问题。他认为,以需要部长签字的项目为标准比较合适,而国家人口计生委各采购项目中,需要部长签字的项目是10万元以上。
“这样,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国家人口计生委就是大项目,会有一系列集中采购的法律条款来严格监督。而1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单位的情况我都很了解,都能够做到严格预算,合理使用财政性资金。”杜黎说。
集中采购比例大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管理,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曾于2010年4月22日下发通知,要求国家人口计生委直属和联系单位进行自查工作,审查的时间范围为2009年7月6日至2010年3月31日。该通知在执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根据采购项目组织采购、规范采购方式、执行采购基本工作程序等多个方面对采购单位作了详细的要求。
杜黎告诉记者,通过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7个直属和各联系单位的政府采购情况汇总的详细分析,按照10万元以上采取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大多数采购项目都实行了集中采购。而执行分散采购的多为几千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且都严格执行了财务司的预算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还主动将3.34万元的空调采购项目和5.28万元的汽车维修项目纳入集中采购。今年1~9月共完成1834.81万的采购额,其中集中采购的金额占了近70%。
在执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方面,各单位都能够做到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在采购活动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采购,并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和节能产品,不存在拆分采购项目规避招投标的现象。
细则之外有困惑
杜黎认为,《实施细则》能够对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大部分采购项目起到规范作用,但是对于一些弹性较大的支出项目,《实施细则》目前还无法起到规范作用。
“比如说,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很多研究课题,这些研究课题所需设备和人员无法直接确定,而且大多数研究课题都要分为多次完成,所以无法预先算出其支出金额,只能使用分散采购。”杜黎说。
此外,杜黎表示,目前所制定的细则主要是结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清楚的方面,他们也无能为力。
比如说要求采购国货这一点,由于国家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款对国货的标准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人口计生委要求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国货只要是国产化的货物即可。但是以精密科学仪器和试验设备为例,虽然国内外都有生产,但一些国外的仪器和设备要明显领先于国内的产品。一些研究若想达到或领先于国际水平,就需要购买国外先进的仪器设备。“针对这一特殊情况,《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显然不够详尽。”杜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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