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3年内培育1至2家超800亿元大企业 优先纳入政府采购
省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7月26日正式印发。意见提出,力争到2012年,在我省培育1-2户年营业收入超800亿元的大企业大集团,并新增3户500亿元企业、12户100亿元企业和20户50亿元企业。
主要承担意见起草工作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表示,“突破性、超常规的政策”是意见的最大亮点,起草过程中,不仅数度征求各方意见,还充分借鉴了山东、广东、浙江、北京等地培育重点企业的经验,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历时近一年起草的意见由7个部分共30条组成,有效期为5年。
关键词:推进快速扩张
作为意见中仅次于目标设定的篇章,此板块着墨最重。主要由加大项目建设扶持力度、大力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支持培育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企业战略联合和兼并重组、引导发展军民结合产业等部分构成。提出了简化投资审批程序、财税政策扶持项目建设、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和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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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淘汰”的落后产能指标优先投放培育企业技改项目。
培育企业列入省战略性新兴产品规划的产品,由同级财政部门在三年内按其新增增值税本地留成部分的50%增加安排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按规定用于支持培育企业发展。
鼓励和引导民营培育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参与地方中小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支持培育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企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
鼓励培育企业通过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内外矿产资源开发,在国内、海外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基地。
关键词:增强核心竞争力
此部分主要由引导培育企业建立健全研发机构、支持培育企业牵头建立“产学研用”联盟、鼓励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培育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支持培育企业创建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等方面构成,提出了支持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人才引进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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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培育企业开展对外研发合作,在境外设立或并购技术研发机构。
培育企业每年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营业收入的3%。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连续2年以上研发投入比例超过3%的培育企业,以及研发投入比例连续2年超过6%的重大装备制造、高新技术类培育企业,按平均研发投入的1%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培育企业依托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家发明专利进行产业化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达产后连续2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亿元的单个产业化项目,从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关键词: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限制
该部分主要由支持培育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培育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支持培育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落实贸易便利化政策四个方面组成,提出了支持培育企业优先参与政府采购、首台(套)重大装备双向激励和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出国提供便利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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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限制,支持培育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地方铁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市政设施、新能源开发等基础设施项目。
省内交通、能源、原材料、民生事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培育企业生产的设备和产品。
将培育企业产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关键词:提升聚集发展能力
主要由完善培育企业配套协作体系、鼓励培育企业创办特色专业园区两个部分构成,提出了对培育企业创办专业化园区给予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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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培育企业需求信息发布制度,搭建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平台。
支持培育企业围绕核心业务、主导产品建设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的专业化园区,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化园区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省产业园区资金(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培育企业创建特色专业化园区公共配套设施总投资达2亿元的,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补助,对总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补助。
关键词:力保生产要素需求
主要由加强煤电油气运协调保障、矿产资源优先向培育企业配置、优先保障培育企业发展用地、强化金融支持力度几个部分组成,突出了矿权优先配置、土地及矿产资源有条件协议出让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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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安排培育企业天然气、电力等要素指标,确保其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
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培育企业开放,同等条件下矿产资源优先向培育企业配置。
市、县政府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为产业园区和生产性服务业聚居区留足发展空间。根据培育企业发展需要,适当预留部分土地,分期供应,满足培育企业发展用地需求。
关键词:强化指导与服务
主要由提升管理水平、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提高“直通车”服务水平、强化分类指导、实施动态调整、加大激励力度、加强统计监测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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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培育企业采取技术入股、期权、期股等方式,引进和培养具有全球视野的高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外经贸实用人才。
每年对培育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将一批上规模、发展快、潜力大的企业纳入培育名单。将发展缓慢、大幅下滑、缺乏带动性、失去示范作用的企业调出培育名单,并不再享受相关培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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