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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供应商要用共赢理念实现协调发展

作者:马海瑞 发布于:2010-07-28 11:44: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科学监管之供应商篇

  --对待供应商要帮扶也要管理

对待供应商要用共赢理念实现协调发展
 
政府采购同样也需要共赢理念。

  在今年两会期间,志高空调董事长李兴浩提议,应推行协议供货的全国范围联动,尝试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而对于这一观点,一直以来为政府采购事业摇旗呐喊的政府采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却持反对意见--“全国协议供货联动会导致供应商中标撑死,或未中标饿死的情况。”在徐焕东看来,目前的政府采购供应商需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弱肉强食,以免供应商严重分化而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的构成和稳定。

  诚如其言,政府采购需要优质的供应商,供应商亦需要借助政府采购市场不断成长--这就是政府采购应该达到的共赢效果。

  保证供应商救济渠道畅通

  要保护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权利,就必须保证其救济渠道的畅通。

  2004年8月,《政府采购法》实施一年有余,经过财政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就公布了,并迅速于当年9月施行。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要落实《政府采购法》“保护政府采购合法权益”的宗旨,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定权利在其中都有所体现,包括知情权、平等参与权、质疑权、投诉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赔偿权。

  “连续保持供应商零投诉”、“十年保持无有效投诉”,这些关乎供应商投诉的字眼曾经一度成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业绩证明。供应商的零投诉未必代表政府采购管理卓有成效;恰恰相反,这些统计数字往往难以令人信服。

  “不管是有效投诉还是无效投诉,甚至是匿名的举报都需要认真对待,给相关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这样对记者说,任何工作都难免有疏漏和瑕疵,在当今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不应刻意掩盖矛盾,而是认真对待供应商投诉,条条查实。

  诚信管理为重中之重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了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权力,设置了具体的救济渠道和程序,而在现实中难免出现无效投诉,还有更为重要的供应商不诚信问题。

  今年5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和检察院联合制定的政策规定:行贿“黑名单”上榜上无名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必要条件。“有行贿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进入宁夏政府采购市场。”宁夏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

  “辨别供应商的业绩合同以及相关资质文件的真实性是监管的难点。”某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谈及供应商诚信管理时说。

  如其所言,供应商的监管工作千头万绪且具有很大的不可控性,但政府采购电子化却为供应商的管理找到了良方:在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进过程中,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纷纷采取了供应商登记、入库管理的办法。

  该办法作为诚信管理的一环,不仅对供应商的资质条件进行公示,而且在日常的采购活动中,实时记录其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并在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可以网上对注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将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和项目业绩库,并作为业绩考核的主要参数。

  借助电子化的科学手段,将供应商的诚信控制纳入电子监管的范围,实现对诚信动态监管的常态化。

  细化管理实现共赢

  今年年初,在北京举办的政府集中采购年会上,某企业负责人用“成长”一词总结过去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所得,由衷地表达了对政府采购的感谢。这本应是政府采购应该达到的效果之一--供应商与采购人实现共赢、政府采购市场趋于成熟。

  “一方是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一方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追逐的利润。如何才能达到平衡?”有观点认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通过代理机构的具体项目执行来连接采购人和供应商,实现政府采购的各项目标。

  全方位地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管,是为供应商提供一种良性的公平竞争环境的保障,它能保证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权利,又能促进供应商的成长,这本身就是对所谓的共赢效果的最好诠释。

  供应商的诚信体制建立健全必不可少,比如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表现如实地记录在供应商诚信库中,为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参考资料。同时,采购单位、监管部门和采购中心应合力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例如,采购单位监管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监管部门制定供应商的各项规定与条件,采购中心执行供应商的日常管理事务的相互协作关系。

  当然,要做好供应商的管理工作,还要做好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定期查验并发动供应商相互监督等细化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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