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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县在政府采购领域孽生商业贿赂的根源及对策

作者:廖晓华 江世炎 发布于:2010-07-20 09:28:07 来源:新华网

  在贫困县,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商业贿赂相应滋生,阻碍着政府采购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如何建立起防范机制,必须对引发商业贿赂的原因进行剖析,掌握商业贿赂滋生的症结,调动和凝聚各方面的力量,综合治理,是当务之急。

  可能孽生和引发商业贿赂的根源: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贫困县,由于财政预算基本用于保工资、保稳定和保发展上,用于政府采购方面的投入较少,特别是政府采购所用软、硬件的投入少,政府采购培训往往是被动式组织培训,且培训难不到位。部分单位对于一些基础建设项目,也往往由于资金来源及其构成复杂、政府采购管理滞后等原因而游离于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由采购单位自行采取老一套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总想规避政府采购,从而导致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阻力增大。

  二是管理制度不完善。采购工作中,存在与政府采购工作相配套的采购项目预算制度、财务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还不够完善,不能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就无法编制出一套科学的、完整的、系统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工作基本上处于一事一议、逢急速办的不完全规范的运行状态中。另外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明确,目前政府采购大多是办公设备类和服务类,而工程类基本没有实行政府采购。

  三是监督检查职能不强。主要表现在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要求和抵制集中采购的各种做法,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不力,处罚较弱。同时,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在采购活动中的监督也难到位。

  四是运作程序不规范。在贫困县,尽管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实行“管采”分离,但管理人员的配备基本上是“两个机构、一班人马”,“管采”分离后运行体制不顺畅。“管采”分离后,主要表现在部分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监管机构职责划分不明确,没有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划分的依据也不科学、不规范。同时,政府采购市场也不健全,结构不尽合理,各类项目潜在供应商少,且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不高,使政府采购市场缺乏必要的竞争,采购项目的实施和采购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

  五是宣传工作不到位。由于受财力的严重制约,政府采购缺乏经常性宣传,致使政府采购宣传工作与政府采购实地发展情况脱节,给政府采购发展形成各种阻力。同时,在政府采购发展的调查研究方面缺乏激励机制,往往是单位有多少资金办多少事,积极性不高,深入实地调研较少,政策导向不够合理,常常出现部分政府采购制度在实施中的缺位情形。

  六是处罚措施不配套。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事项,上级没有硬性的处罚措施,政府采购从1999年开始实行,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来操作,采购工作处于逐步摸索阶段。200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后,政府采购工作才得以进一步发展,但在招、投标管理和违法处罚等方面仍缺乏相关的配套监督制度。

  工作对策

  建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机制是当前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有序、廉洁、安全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

  (一)加大宣传。通过会议、简报、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大力宣传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与专项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从而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家喻户晓,树立商业贿赂不是“潜规则”而是“反规则”,不是“润滑剂”而是“腐蚀剂”的意识。

  (二)理顺体制。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化的要求,必须理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使监督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各负其责,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不干预具体采购活动的情况下,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完善监督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规范的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规范委托代理关系,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管理。一是在预算管理体制上,结合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搞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凡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建设、设备购置、服务消费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监督范围,按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否则,财政部门一律不办理物产登记、不办理对供应商和服务者的国库集中支付,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自负。二是要不断完善集中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积极推行和扩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加强对定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做好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管理与考核。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采购业务运行规程,狠抓落实,减少不必要的管理审批环节和操作程序。三是扩大采购规模,目的要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所有政府采购行为都纳入采购的监管范围,增加政府采购目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阳光采购。四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价格信息库,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重视研究政府采购管理模式,规范供应商和采购单位质疑和投诉处理行为,维护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创新机制。一是推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预算要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使所有政府采购活动都纳入预算。同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资金由国库集中支付,可以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向纵深发展。二是政府采购机制创新。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创新方面,结合县情,深入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和采购单位调查研究,做好指导,发挥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同时,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也要形成采购业务运行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在规范标准方面,要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制订统一的标准,如:《政府采购行为规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机构进行商业贿赂。三是完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作为贫困县,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完善原有的制度,建立一整套适合当地实情的制度体系。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制定《政府采购行为规则》等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四是完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机制。建立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发挥供应商的监督作用;逐步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减少人为干预;完善资格管理制度,构建政府采购的信用体系,凡涉及商业贿赂的当事人,要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五是搞好队伍建设,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建立政府采购执业上岗制度。

  (五)多方协作。形成查处商业贿赂的合力。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不断完善查处和整治商业贿赂的联动协作机制。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商和质量监督部门、政府采购机构、宣传媒体牢固树立“政府采购一盘棋”的思想,要认真摸清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领域的表现形式、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注重推广成功经验。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联席会议等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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