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四):招标文件
作者:金 戈 发布于:2008-05-09 12:44: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含义理解 招标文件包括的10项内容,一般可归纳为4方面:关于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关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合同的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投标的有关格式范例。
执行注意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可避免评标争议,减少投诉风险,约束评委载量权。
评标标准应是评审打分的标准,不是各评标因素的权重。
操作建议 (1)认真编制技术规格部分。一般应采用国际公认标准或国内标准、行业标准,应分主要技术指标和次要技术指标,加以明示;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本办法第21条规定);涉及劳动、安全等,必须采用本国的标准。
(2)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利用好本办法第22条规定: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意见;征求供应商意见忌采用单向或封闭征求方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供应商如发现不清楚或对自身有不合理、不公平条款的,有要求澄清、修正的权利,以及具体申请纠正、质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
备选投标方案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
含义理解 该条借鉴了国际通用惯例。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审标准、处理办法和原则等,体现公平竞争。
操作建议 备选方案及相应的报价,应按不同的方案分别装订、密封投标。一个方案一个报价;一般适用于系统集成项目和方案优化设计等,产品、价格构成复杂且不确定的综合性项目。
招标终止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含义理解 在民事合同关系中,招标公告等属于“要约邀请”,但如符合要约规定,也可视为要约。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可以撤回,否则应承担过错责任。
立法目的 按民事平等原则维护供应商权益,同时体现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执行注意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终止招标活动;擅自终止招标的,应按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操作建议 同意终止招标的,公告中应明确批准部门、终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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