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第18号令理解体会(八):评标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法目的 有利于实际操作,但要防止采购、审批风险。
执行注意 审批权在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是否授权县级由各市财政局决定;适用于投标截止后或评标过程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与“只有两家投标”应有区别。
操作建议 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查招标文件合理性、公告时间和程序的合法、合理性;审批时应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审批依据备案。主要包括:载有公告内容的媒介、专家对招标文件合理、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含有不合法(媒体、内容、资格的法定性)、不合理的条款的,应予以否决,责成重新招标;出现只有一家应标的,应分析原因,慎重决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要求
从《办法》第四十四条到第四十九条,对评标委员会进行了规定。
主要规定、要求 评委会构成: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不超过1/3;专家应熟悉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占成员总数的2/3以上(含)。
评委会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专家数为5人以上单数,即总数应在7人以上。
管理原则 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若选择确定,应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评委会名单在开标前确定、定标前保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项目的评标。
执行注意 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本项目的评标专家。
此规定的立法理论依据是:“采购结果决定权”应与“采购标准制定权”分离,即采购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原则的延续,这也是评标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及不允许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或开标前修改评标标准的主要原因。
采购人参加评标,是其法定权利,可以放弃,但不应被剥夺。
操作建议 专家库中没有的专家,应由招标采购单位按比例提供,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单位的采购经办人员不宜参与专家抽取,应由内部监督人员抽取,并注意保密。
采购人代表不超过2人,行业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不宜做本行业、本部门项目的评标专家。
招标采购单位有权对评委会的评标结果及各评委的打分情况进行合法、合理性审查,并应将审查意见书面报告同级监管部门,作为对评委考核的依据。
担任本次项目的评标专家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无权决定或修改评标标准,但发现有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条款的,可建议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