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解读(一)
与《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的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方面的管理办法相比较,本《办法》的立法特点突出表现在:对信息公告管理原则的确立和对指定媒体管理的规定,并且公告的范围和内容也有较大的增加和创新。既结合了我国当前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又充分借鉴了国际政府采购立法的经验,有较强的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哪些更明确
发布原则 本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的原则,即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基本体现了今后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工作思路和要求。信息媒体的统一和集中,有利于建立并形成全国或全省区域内统一、开放和无形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门的职责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但两大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信息公告管理 公告应体现“一致性规则”,在不同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内容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时间不一致的,“从早不从晚”。
信息发布部门 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信息,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突破在哪里
对发布媒体的规定 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有“级次”之分,发布顺序应“先部后省”,必须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发布。建议各省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网站)建设,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信息的“无缝链接”。金额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采购信息除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外,还应在其他社会公共媒体或专业媒体公告“简要资讯”。
公告内容 本办法第8条对除涉密以外,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包括政策文件、监督考核、采购项目等3大类8方面内容。执行时应注意,除招投标信息外,其他7种信息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发布。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除招投标信息必须公告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的信息也应当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开。
公开招标公告的内容 本办法规定了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操作时必须注意内容细节,特别是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概括)、数量、地点,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中标公告内容 本办法规定了中标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包括各评委名单、中标金额等,可增强评委的责任感,也有利于社会监督。还应注意,中标公告中的定标日期是指采购人确认评标报告的日期。
指定媒体管理 信息发布媒体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信息权利人是信息的提供者,指定媒体无权修改内容,但可以对信息进行压缩、调整。
指定媒体的义务 对应发布的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违法违规的应建议修改,拒不修改应报告;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结果按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媒体的名称、联系方式、变更事项等向社会公告,并向指定其的财政部门备案。
媒体公告的时间要求 网络,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报纸,3个工作日内;杂志,及时刊登。
法律责任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