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理解体会(二)
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
必须公告的信息范围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8条对除涉密以外,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进行了规定,基本可包括政策文件、监督考核、采购项目等3大类8方面内容。
●执行注意 除招投标信息外,其他7种信息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发布。
除财政部规定必须公告的信息范围外,第九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增加“省定”的信息范围。
●操作建议 除招投标信息必须公告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的信息也应当依法公开。
具体公告事项及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这两条规定对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不良行为公告和投诉处理公告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执行注意 注意招标公告内容细节,特别是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概况)、数量、地点,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等。
中标公告内容中应包括各评委名单、中标金额等,可增强评委的责任感,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中标公告中的定标日期是指采购人确认评标报告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