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理解体会(三)
信息公告管理和法律责任
信息公告管理
本章共8条,分别对所公告信息的基本要求、信息公告义务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执行注意 信息内容的公告要求:真实、准确、全面。
公告应体现“一致性规则”,即同一事项,如有矛盾的,原则是:从上不从下,从早不从晚。
对公告义务人要求是:政策文件类信息(包括目录标准)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督考核类信息为同级财政部门,具体采购业务类信息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信息传递方式: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直接传递或间接传递。
操作建议 规范性文件(含目录标准)应“谁制订谁公告”。
信息公告指定媒体
本章共6条,分别对媒体发布信息的原则、要求、权利、义务,及公告时间要求等内容做了规定。
执行注意 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公益性不是“不收费”,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信息权利人是信息的提供者。指定媒体无权修改信息,但可以对信息进行压缩、调整。
指定媒体的义务:对应发布的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查,违法违规的应建议修改,拒不修改应报告;对已发布的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结果按期报同级财政部门。
被指定的媒体应当将本媒体的名称、联系方式、变更事项等向社会公告,并向有关的财政部门备案。
媒体公告的时间要求:网络,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报纸,3个工作日内;杂志,及时刊登。
法律责任
违法情形包括:不公告、不先公告、不合法、不一致、不按时。
执行注意 其承担责任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信息公告中出现第31条规定违法情形的,由县级财政认定其采购结果无效,这与18号令有矛盾。
操作建议 “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公告信息”,应是指招投标信息,不包括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由财政部门公告的其他7种信息,否则与责任主体矛盾。
“实质内容”,一般是指同一采购项目的内容、性质、数量,以及招投标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未按规定期限公告”,该期限一般是指法定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公告期限,如中标公告的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