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采购协议》解读(二)
招标文件
采购机构应该发布采购项目所有的必要信息,以确保潜在供应商可以递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在招标公告中必须包含的信息以及其他的一些重要的信息,比如,经济和技术要求、资金担保、合同授予的标准以及一些采购程序上的信息(如接受投标的截止日期等等,第12条)。
《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包括责任和技术要求,旨在防止采购机构通过对产品和服务的技术特性的要求而对国外的产品和供应商有所歧视(第6条)。技术要求是指性能方面而不是设计标准,必须基于现有的国际标准、国内技术法规、被承认的国内标准或者建筑物编码。
时限
该《协议》规定了接受投标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以确保供应商可以进行投标(第11条第2款)。在结束投标之前,必须确保国内和国外的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递交标书。一般来说,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应该是自招标公告公布起40天之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可以缩短为10~25天。
评标
规定递交标书、接受标书和开标的相应规则的目的是在采购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第13条第1~3款)。应该接受:在公开招标下所有的供应商的投标,以及在邀请招标方式下受到采购人邀请的供应商的投标,并按照开标的规定组织开标。
合同授予
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有获得合同的权利:满足招标公告中基本要求,并且通过资格审查。采购机构有权将合同授予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的投标人,他们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标准评判,他们是最具有优势的投标人。如果采购机构想要接受一个价格异常低的投标,他应该与其他参与投标的相关供应商进行商讨,以确保这一投标人的资质及其可以履行合同的能力(第13条第4款)。
中标通知
在合同授予后,必须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合同决定应该以通知的方式发布,在中标通知中,应当描述合同中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和质量、中标人姓名及地址、合同总的价值以及这个合同的最低和最好的出价(第18条第1款)。
此外,作为对缔约方供应商出价的回答,采购机构应该提供即时和相关的信息,包括:采购实践、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现存投标资格得以延续的原因、中标的标书的特点以及优势(第18条第2款)。然而,自从该《协议》制定保护供应商相关秘密信息的条款以来(第19条第4款),基于本条例,采购机构也有权利限制一些特定信息的发布(第18条第4款)。此外,未中标投标人的政府,如果是该《协议》的缔约方,可以查询关于合同授予的附加信息,并了解此合同是否是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授予的(第19条第2款)。
信息技术
《协议》认识到,在目前的政府采购领域,其条款目前还不能考虑立即采用信息技术。为确保这不构成未来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障碍,《协议》要求委员会定期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行磋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商讨修改该《协议》本身(第24条第8款)。
目前,还没有对该《协议》进行本质性的修改,但是,政府采购领域内不断完善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形成了十分完整的协议现状审议部分(见第24条第7款)。
发展中国的特殊规定
该《协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发展、财政、贸易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为了满足其特殊发展目标,制定了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差别条款(第5条第1款)。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应该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考虑其纳入该协议的采购机构范围(第5条第3~7款)。第5条还包含如下条款:技术援助(第5条第8~11款);在发展中国家建立资料中心,以提供政府采购实践和运行步骤的相关信息(第5条第11款);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政策(第5条第12、13款);第五条应用的审议(第5条第14、15款)。
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是为了鼓励各国国内的发展,并通过国内政策、技术的应用、投资要求、相对贸易或其他的要求促进各国支付的平衡,而这些方式,在该《协议》中是被禁止的。了解了这些条款,在发展中国家加入该《协议》的时候,可以就其参与的采购程序的资格进行谈判,而不能作为其授予合同的标准(第15条)。
服从机制
质疑程序 GPA中所涉及到的执行程序的重要特征都包含在第20条中,这些条款强制性的要求在一国建立国内“招标质疑系统”。供应商们相信,各国的政府采购并不一定与GPA的要求一致。
根据GPA 规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可以商讨本国的职权,以接受供应商的质疑,这些供应商可以通过国内法庭和公平独立法律机构进行质疑。如果一个投标质疑是来自于法律机构,而这一机构并不享有法院的地位,他的裁决必须服从于司法法律,或者,其必须符合该《协议》中规定的具体的采购步骤和标准(第20条第6款〔a〕~〔g〕项)。
质疑机构必须有权力修改违背该《协议》的行为,并承诺给与遭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必须小于投标人已经做出的准备的成本(第20条第7款〔c〕项)。考虑到质疑的结果,法律机构必须具备制定快速过渡措施的能力,包括中止正在进行的采购程序;纠正该协议中的缺陷;保留商业机会等(第20条第7款〔a〕项)。在决定应用过渡措施之前,应该考虑这些措施是否对公共的利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实例表一
名称
日本政府采购航空卫星(1997~1998)
参与方
欧盟委员会和日本
案例
这个案例涉及到日本运输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日本运输部这一机构是包含在GPA中的,他们想购买一架多功能的通讯卫星,为空间运输管理实现其全球卫星系统,即其MTSAT以卫星为基础的增加系统(“MSAS”)。而投标的具体技术细节只有美国WAAS系统才能实现,并且他们的技术是保密的。
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根据GPA第XXII条款以及《WTO争端解决规章和步骤谅解备忘录》第4条请求于日本进行磋商,探讨在具体招标中不符合GPA要求的诸多方面。
结果
在磋商的过程中,欧盟三方工作组(包含欧盟委员会,欧盟空间机构和Eurocontrol)和日本运输部通过建立合作计划来解决这一争端。这一计划应用MSAM系统与欧盟海上固定航空覆盖服务的互动性,旨在为航空最终使用者推动全球无缝航空服务的创新。
参考文献
WT/DS73/1-4 and GPA/M/8
实例表二
名称
日本政府采购航空卫星(1997~1998)
参与方
欧盟委员会和日本
案例
这个案例涉及到日本运输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日本运输部这一机构是包含在GPA中的,他们想购买一架多功能的通讯卫星,为空间运输管理实现其全球卫星系统,即其MTSAT以卫星为基础的增加系统(“MSAS”)。而投标的具体技术细节只有美国WAAS系统才能实现,并且他们的技术是保密的。
在1997年,欧盟委员会根据GPA第XXII条款以及《WTO争端解决规章和步骤谅解备忘录》第4条请求于日本进行磋商,探讨在具体招标中不符合GPA要求的诸多方面。
结果
在磋商的过程中,欧盟三方工作组(包含欧盟委员会,欧盟空间机构和Eurocontrol)和日本运输部通过建立合作计划来解决这一争端。这一计划应用MSAM系统与欧盟海上固定航空覆盖服务的互动性,旨在为航空最终使用者推动全球无缝航空服务的创新。
参考文献
WT/DS73/1-4 and GPA/M/8
实例表三
名称
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建设案
参与方
美国和韩国
案例
这一争端涉及到仁川国际机场(IIA)建设案,这一建设是在韩国整体建设工程之中。争端的实质是这一方案的采购机构是否包含在GPA之内。美国认为,仁川国际机场理应包括在GPA之内,所以其采购项目应该履行韩国在GPA中的承诺。美国进一步认为,韩国仁川国际机场的采购违背了“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美国要求对韩国进行面对面的质疑,并且这一要求是合理的。
结果
专家组认为:仁川国际机场是一个独立于韩国建设交通部的机构,(韩国建设和运输部属于韩国附件一中所列机构),并且其行为不能代表韩国建设交通部;仁川国际机场不在韩国附件一中所列出的“直属机构”、“特别地方管理机构”和“附属机构”范围内;美国错误地将负责韩国仁川国际机场建设的机构纳入韩国附件一的范围,欧盟的其他国家发现真实的情况并在其进度表中减损后,美国这一错误则不再合理。
参考文献
WT/DS163/R
WTO争端解决 该《协议》下的缔约方之间的争端解决应该遵循《WTO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谅解备忘录》(DSU)中的规定。因为该《协议》的多边的性质,第22条包含许多特殊的规定和程序(第22条第3,5,6款)。该《协议》中特殊要求是条款中不允许所谓的“交叉报复”,即如争端一方或数方不接受WTO采购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该委员会认为事态严重到足以需要采取上述行动时,该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授权一方或数方全部或部分地在必要的时间内中止任一其他方或数方适用该《协议》(第22条第7款)。此外,在GPA下,委员会有权利批准在各缔约方间建立咨询小组,其主要任务是当出现无法撤销错误措施的时候,解决争端(第22条第3款)。
《政府采购协议》下争端解决实例见实例表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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