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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理解体会(二)

作者:金 戈 发布于:2005-04-19 15:51: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投诉的提起理由和相关当事人

  编者按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受到保护,但另一方面应规范其投诉因素,同时有必要对法律的专有名词做出明确定义。

  供应商投诉的理由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本条规定 对投诉人提起投诉的理由做出了规定,这是决定投诉是否被受理的前置条件。

  执行注意 供应商只能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首先三者互为因果。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违规必然导致采购结果的违法,影响供应商权益;其次,采购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和修改,但不应包括投标文件;再次,采购过程一般是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但不仅仅包括上述几个过程。同时对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

  被投诉人及其第三人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五)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本条规定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执行注意 投诉人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而不是与投诉有关的供应商(与被质疑人的区别)。而与投诉相关的供应商,是被投诉的第三人,第三人特征是:参与投诉活动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相对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参与投诉活动;第三人参与投诉活动,只能在投诉受理后,投诉处理决定前参与投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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