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范围界定
作者: 发布于:2003-05-29 16:26:00 来源:
● 明德兵
2003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要贯彻落实好《政府采购法》,就必须深入领会和正确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法律的真正含义。
《政府采购法》虽然对政府采购工作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主要是框架性和原则性的,应结合具体工作,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正确理解法律涉及的五个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调节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调节范围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部分。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都属于集中采购范围,不论采购金额大小都应实行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又分为通用项目和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通用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论项目种类,只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都属于分散采购范围,应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条所指“政府采购”应当是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即《政府采购法》调节范围内的项目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都是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范围。
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但是并没有对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范围做出明确的专门规定,而是将其分散于有关条文之中,归纳起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10个方面。
一是预算管理。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支付采购资金等。二是政府采购的信息管理。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等。三是政府采购方式管理。主要是审批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四是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制定合同必备条款和受理合同备案。五是受理供应商投诉。六是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规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进行资格认证和开展培训活动。七是监督检查,包括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八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九是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十是制定规章制度。
采购人的职责范围
根据有关条文,采购人的职责范围可归纳为以下9个方面。
一是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以部门为单位汇总上报。二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组织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三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四是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批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并依法组织有关采购活动。五是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六是受理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七是履行合同并组织验收。八是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九是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
公开招标应用范围
公开招标是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一种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由于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应用范围的惟一条件,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的效率与效益。
数额标准太低,使采购项目比较零散,不能形成批量采购的规模效益,导致采购成本加大,效率低下。
数额标准太高,虽然能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效率,但使许多项目被排斥在公开招标的范围之外,最终也大大影响
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同时大量的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不利于政府采购“三公”原则的充分发挥。因此,通过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
以上五点只是准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需要明确的主要问题,要使《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框架能够充实并且完善起来,就需要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单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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