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林繁:违法行为要警惕 施工投标限制多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博士谈招投标活动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毛林繁博士
“像我们这样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时间都在忙业务,很少有机会专门学习法律法规。今天,毛林繁博士为我们补了很好的一课。”一名学员听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博士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2011年第二期招标投标与监督管理培训班”上的授课后,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坦言。
警惕招投标八类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八类。”毛林繁博士概括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违规组织招标活动;串通投标;投标人弄虚作假;评标过程不规范;定标、签订合同违规;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行业监管机构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部门、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毛林繁博士作了详细介绍,即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条件中不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设置评审标准,而是依据某一个或几个企业的情况设置(抬高)评审标准。特别是在特种设备和技术采购时,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对自己或委托编写的设备技术参数进行论证,防止评审标准是依照某一个公司产品的技术标准或参数编写而成。
某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在资格预审条件中对省内、省外企业,系统内、系统外企业评审标准不一致,强制规定对获得过本省、本地区或本系统某种奖项的投标人额外加分。《焦点访谈》曾报道过某省建设厅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办法》,这份文件里规定“凡获过该省质量奖的投标人均可加10分,获得国家级和其他省市质量奖项的投标人却不加分”。毛林繁博士认为,这种以地域奖项限制投标人的行为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也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原则。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也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一种表现。”毛林繁博士表示,有些地方强制要求外地企业投标须与本地一家企业联合,或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本地的企业,亦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
“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还体现在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上。”毛林繁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设定市场准入条件,比如指定产品品牌等;强制办理投标许可,比如为增加本地税收,要求投标人在当地设立分公司等;颁发文件规定省内企业得多少分,省外企业得多少分,获得省内、行业内奖项加多少分等。这些行为都是《招标投标法》所禁止的。
自行招标须满足一定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按规定实行委托招标的,不能采取自行招标方式;而自行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方式。”毛林繁博士提醒学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取自行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满足一定条件。”毛林繁博士特别说明,招标人应该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且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招标经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施工投标人的限制
“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参加投标活动。”毛林繁博士强调,在施工招标活动中,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参加投标。如为工程做造价咨询、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机构,比其他单位提前介入了项目,应当避免这部分投标人参加施工招标活动。在实际操作中,专业工程招标较容易忽视这一规定,应引起重视。
本标段的监理人、代建人,以及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不能参加投标。此外,与本标段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单位,不能参加投标。被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也不能参加投标。
很多人认为,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地域性。比如某市建委暂停或取消某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只能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效力。因此,一些在本市受到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往往会在外市继续投标。针对这种情况,毛林繁博士提醒说,全国的招投标市场是统一的整体,一处受罚即处处受罚,一旦在某地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在全国其他地区的投标资格也应被暂停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