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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刘亚利:用专业视角关注政府采购事业未来发展

作者:韩 冰 发布于:2011-08-31 09:17: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刘亚利:剖析典型案例 分享理性思考

  授课人简介:

  刘亚利:现任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副会长,新闻专业高级职称。1991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获文学、法学双学士。从事新闻出版事业20年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思考与报道,作为我国最早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新闻人,她参与了政府采购立法报道,熟悉行业背景,在政府采购新闻报道领域有良好的实践经验,并对新闻媒体的市场化运营有独到见解和超前思维。

  2001年年底,在财政部有关单位的支持下,她承担起了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的重任。经过一年多的精心筹备,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正式创刊,至今已成功出报8年有余。担任社长之后,虽然事务繁忙,她仍然钟爱于政府采购业务的学习研究。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 刘亚利  摄影/黎娴

  “《政府采购信息报》是伴随着《政府采购法》的出台实施而诞生、伴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而成长的一份专业报纸,服务于政府采购专业人士、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搭建一个专业的平台、用专业的视角关注政府采购事业未来发展,是政府采购媒体人的责任与使命。”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刘亚利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三期)授课时,诚恳地说:“今天,我抱着学习的态度坐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分享交流学习成果,和大家共同进步。”
  
  课堂上,刘亚利以“案”说“法”,以20多个政府采购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素材,分析解读了在招标文件制作、接收投标文件、标前答疑、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及受理质疑等环节中的常见问题。
  
  “这堂课让我对刘亚利社长有了全新的认识,以前只知道刘社长在政府采购新闻报道领域有良好的实践经验,没想到她对政府采购业务也研究得这么透彻。”一名学员在听完刘亚利的授课后对记者说。
  
  “刘社长讲的案例都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她的讲解不但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也加深了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法条的理解。”一位从东北远道赶来听课的学员说:“我们打算订一批刘社长主编的《政府采购案例精编》作为我们的学习材料。”
  
  重点解读《政府采购法》
  
  “有人说,政府采购制度的诞生是以政府采购方式的诞生为起点的;也有人说,政府采购程序的确定是政府采购规范化的标志。”刘亚利认为,《政府采购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第三章、第四章中对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尤其是公开招标方式的确定,在政府采购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研修班上,刘亚利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作了重点解读,并对财政性资金及政府采购中货物、工程、服务的定义作了详细解释。她说:“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因此,政府采购要公平、规范。”
  
  刘亚利强调,政府采购方式有五种,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一些人认为政府采购存在第六种采购方式,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目前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尚未认定其他采购方式,因此,政府采购方式应该还是以上所列五种。”
  
  针对一些人将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作为政府采购方式的情况,刘亚利认为:“协议供货是在公开招标基础上的一次采购结果的多次利用,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不能算作政府采购方式。”


  
  招标文件编制须严谨
  
  刘亚利在讲解案例前说:“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用得最多,遇到的质疑也最多。因此,我将更多地列举和分析发生在公开招标中的典型案例。”
  
  在容易引发质疑投诉的关键环节,刘亚利从案例回放、问题、点评、建议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中,对于招标文件制作环节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她用6个典型案例向学员们进行了详细解读。
  
  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次办公用品公开招标,因在招标文件中列举了3个参考品牌而受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对于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列举参考品牌的问题,刘亚利分析说:“列举参考品牌的方式显然违反了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而且即便是在列举时穷尽所有的品牌,还是会有人指责其采购不公平,因为列举的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先后顺序的排列,这样一来就很有可能招来位列其后的品牌投标人的不满。”为此,刘亚利建议学员:“招标文件不要列举参考品牌,如果采购的项目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不要去冒违法违规的风险,在公开招标中列举参考品牌。”
  
  对于“投标保证金到底该怎么设”的问题,刘亚利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交纳数额时,最好以确定的金额出现,而不要要求投标人按其投标报价的某一比例交纳。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泄露了其投标报价,而且还可以避免出现投标保证金不足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实质性要求时,往往都会在该条款前添加特殊符号(如*、★等),或者是在实质性要求条款下方加下划线,以引起潜在供应商及评标专家的注意。针对这种情况,刘亚利讲道:“这种只加特殊符号而不说明用意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实质性要求不能单纯用符号来提示。”
  
  “在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中,如果采购人的预算有限,或者说最看重的是价格,那建议代理机构选择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而不采用综合评分法;在现行体制下,为了避免质疑投诉的出现,对于采购需求不同的同类采购,如果需要设置不同的评标因素和评分标准时,最好避免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不仅要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针对这一环节有哪些要求,还应注意学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此外,刘亚利还提醒学员:“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最好不要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要增加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开标后澄清问题不得超范围
  
  在一次采购活动中,开标并唱标后,一家供应商发现自己所投5号标与8号标的报价报反了,于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撤回投标文件、重新报价”的请求。采购代理机构征得在场全体投标人同意后,让这家供应商把他们5号标与8号标的报价进行了“互换”调整,并予以重新唱标。
  
  “开标后,经所有投标人同意,其中的某个投标人可否调整报价?”刘亚利分析判断说:“开标现场经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后允许供应商现场调整报价,看似合情合理,但却找不到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开标过程中要冷静对待‘突发事件’,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最好不要做。”
  
  关于评标中的澄清问题,刘亚利向学员们分析了3个案例,她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事先明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以及明确具体哪些内容可以澄清,而不只是模糊地规定“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刘亚利说:“事先明确不仅可以提醒投标人必要时予以配合,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一种保护。”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是有条件的。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中,遇到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时,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要密切关注,一旦发现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而评标委员会又予以认可时,应及时予以制止。”
  
  现场答疑可借鉴 重复质疑不受理
  
  采购结果公布后,未中标供应商常常很想了解未中标的原因,因此,就会有大量的询问电话打进采购代理机构。面对这么多疑问,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该怎么应付?
  
  刘亚利介绍说,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不仅有效避免了质疑,同时还赢得了供应商的一致好评,可作为经验借鉴。
  
  据了解,在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评标活动中,无论评标活动结束有多晚,该中心都会举行供应商现场答疑会,组织评标专家向因未中标而有疑问的供应商现场答疑。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如果评标专家不能给供应商以满意的回答,在评价考核中将受到影响。
  
  对于“投诉事项超出质疑内容”的问题,刘亚利强调:“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投诉前不但形式上要有质疑过程,实体上投诉事项也必须先经过质疑。如果未质疑的事项也可以投诉,那么,质疑前置的程序规定就成了一纸空文。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未经质疑的投诉事项进行审理时一定要慎重。”
  
  “依法受理质疑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义务,但是供应商也不能在同一个问题上没完没了地纠缠。”刘亚利说,对于同一问题反复质疑,如果供应商没能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采购代理机构也没有发现新问题,可以不予答复。
  
  “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担心被投诉,喜欢自己来化解矛盾,而供应商一旦发现采购代理机构的这一弱点就会纠缠不休。”刘亚利认为,有没有质疑并不能反映一个操作机构水平的高低,质疑和投诉就像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一样,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因此,刘亚利提醒学员:“在收到同一供应商相同内容的质疑函时,完全可以答复他:‘如果对本单位的质疑答复不满,可以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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