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招标总经理金翔:答复质疑处理投诉对外只发一种声音
金翔:规范组织开标评标 正确应对质疑投诉
授课人简介
金翔: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商务部国家级评标专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特聘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998年8月至今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总经理。曾六次获得军队和国家部级科技进步奖励,在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和刊物上发表过20多篇学术论文,并有多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
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曾应国家商务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上海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等机构和单位邀请,进行过数十场招投标专题知识讲座。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翔 摄影/黎娴
组织开标评标与正确答复质疑处理投诉有无直接关联呢?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三期)期间,金翔围绕“如何做好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及正确答复质疑与处理投诉”这一主题展开了论述。
金翔具有多年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实践经验。在授课的过程中,他为了使专业知识讲解更形象、具体,为学员们举了许多鲜活的例子。其思路清晰、内容丰富的授课风格,受到了学员们的一致好评。
解读质疑事项是第一步
接到供应商的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如何应对呢?金翔认为,首先应针对质疑事项与招标投标事实进行对比,分辨质疑事项的可信度,判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目的和态度。
他给与会学员举了一个例子:某供应商对参与的采购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之一是该项目本为邀请招标,作为被邀请对象的供应商在资质审查环节的必考察项目中,财务状况理应得到高分,可该项目评标时却给该供应商的财务状况打出了较低的分数;质疑事项之二是供应商的经办人员曾打电话询问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作为自身的财务报表参与投标,经办人员得到了采购代理机构肯定的答复。质疑供应商认为,该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母公司、子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财务报表不可以共享。
金翔认为,案例中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存在矛盾之处,供应商显然是想“找出事来”,以便让质疑成立,从而使该项目能够重新招标。可以设想,如果供应商认为其财务状况理应得到高分,就不该向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是否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投标。也就是说,质疑的事项本身是存在矛盾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善于发现这种矛盾或缺陷,质疑答复时才更容易让供应商心服口服。
“不足三家”须认真对待
金翔在“开标组织应重点把握环节”的讲解过程中,详细说明了投标文件接收、开标现场准备、开标资料准备、投标文件密封等细节的注意事项及处理技巧。
关于部分学员提出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问题,金翔表示,一般情况下应停止开标,将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部门规章已经对此予以明确。
但他同时指出,有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可能会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比如财办库〔2003〕38号文规定:“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一家供应商计算。”商务部13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上述规定的本意显然是为了保证竞争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开标之前无法知道具体的投标产品情况,因而只有在开标之后的评标阶段适用上述规定。此时既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也可以参照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撤回”与“撤销”有不同
在授课过程中,金翔还对撤回声明的处理提出了个人看法。他认为,一般规定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可以书面方式提供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声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撤回声明后,应不再对其开标和唱标,并将投标文件退还该潜在投标人,但要注意“撤回”与“撤销”应区别对待。
金翔提醒,投标文件是要约,按《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按《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金翔表示,投标文件是附带生效条件的要约,投标文件的撤回应在投标文件生效即投标截止期之前到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的撤销应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到达招标人。此外,借鉴世行《评标指南》的经验,如果某一投标文件已按时送达,但此后又收到了一封撤回信,则在该撤回信的真实性未被确认之前,仍应唱出该标。因为一旦在开标时没有唱出,则将导致该投标文件不能进入评标。在允许投标人不派代表出席开标会的情况下,应对此问题更加予以重视。通常应在收到撤回信后马上进行核实,如要求提交撤回信的投标人代表出具其法定人的授权书或者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确认。
答复“对外只发一种声音”
质疑、投诉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采购当事人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健全的质疑、投诉机制是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质疑投诉事项有增多的趋势,但投标人质疑也有过度化的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效质疑、投诉约占20%。为此,金翔提醒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处理投诉时,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外只发一种声音”。
金翔特别提出了一些建议,如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作用,注意发挥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及评标委员会作用,注意发挥被质疑人或被投诉人作用,注意珍惜“化干戈为玉帛”机会,注意严格把握处理时机,注意抓住质疑投诉人“软肋”,注意“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处理好有关细节等等,帮助与会学员理清答复质疑与处理投诉事项的工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