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采购办主任王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期间应做好四工作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瑛
本次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座谈会的主要目的是宣传动员和部署落实。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业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需要大家统一思想,共同抓好试点各项工作的落实。
引入信用担保有利于相关各方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由专业担保机构为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当前,国际社会主要的担保形式有3种,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在政府采购中引入信用担保机制,其核心是引入第三方监管。供应商在投标、履约环节,由专业担保机构按双方协议对其资信及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授信和跟踪监管,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关口的前移和后延,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创新,有助于完善政府采购程序控制,防范政府采购风险。
从财政监管的角度看,通过专业担保机构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资信及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加强对供应商投标、履约行为的第三方监管,既延伸了政府采购监管链条,变行政监管为市场监管,又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采购合同的履约质量,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同时,通过融资担保,也实现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意图。
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角度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不但能够简化保证金收退的财务手续,而且能够使政府部门从供应商履约监督中抽身出来,借助担保机构的专业优势进行合同履约监管,能够有效防范和减少参与各方所承担的管理风险与责任风险。
从供应商的角度看,信用担保能够有效解决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在投标、履约保证金占压和贷款融资难方面面临的问题,从而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增加其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同时,还可以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重点扶持小微企业的发展,落实和体现国家宏观政策意图。
财政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2007年就开始了相关研究,在深入分析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国际规则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构建我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制的设想和制度设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下发后,财政部正式将信用担保试点纳入重点工作计划,先后赴江苏、湖南等地调研,并在北京、黑龙江等地先行探索,还多次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最终于今年9月正式下发了试点工作文件(财库〔2011〕124号)。该文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和新华网等主流媒体纷纷报道,对此项政策给予了高度评价。
围绕3种担保品种开展
应该说,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在我国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财政部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考虑。
关于试点的担保品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担保品种主要是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在政府采购领域,这3类担保品种均是强制性的,因此,本次试点也主要围绕这3种担保品种开展。但考虑到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还处于探索阶段,试点方案采取了自愿而非强制性的原则。
关于担保模式的确定。目前,国际政府采购领域最常见的担保模式是银企合作,具体分为银行+担保公司、银行+银行、担保公司+银行3种模式。前两种模式以银行为主导,而按照我国银行目前的风险控制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协助银行确定采购合同真伪、锁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账户等,容易给财政部门带来管理和法律风险。经过对比分析和利弊权衡,我们选取了第三种模式开展试点,即以担保公司为主导,由其选择合作银行。在这种模式下,担保机构与银行、供应商通过市场行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财政部门作为独立第三方,重点做好试点推动和监管工作,完全超脱于市场交易具体操作以外,更加符合财政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一旦出现供应商违规行为,不管责任在谁,均由试点担保机构先行赔付,这样的做法有利于防范各方当事人的风险。
考虑到该项工作主要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完全是市场化行为,且部分地方也在使用银行主导模式,我们在试点通知中也为前两种模式预留了空间,明确规定“试点地区和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中也可以使用银行保函,但出具保函的银行应当比照本通知对专业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关于担保机构的选择。考虑到我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和企业信用整体水平,我们认为,试点初期对担保机构应严格准入、控制数量,必须邀请在注册资金、资信水平、业务品种和规模、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优势突出的专业担保公司参加试点。经综合比较,我们与开展业务最早、实力最雄厚的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协商,邀请其作为全国和中央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兼顾地域要求,规定各试点地区可以再择优选择一家当地担保公司参与本地区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和范围的扩大,财政部将适时建立我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格认证制度,只有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并认定合格的,有关担保机构才能从事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
关于政策功能的体现。在政府采购领域引入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配套措施,企业应当拥有自主选择权,因此,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信用担保以及使用哪种形式的信用担保。为了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方案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主要包括: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融资担保的将获得费率优惠或直接减免投标担保费。供应商进行融资担保的综合年费率由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半,并要求对民生项目和小型、微型企业项目提供更多费率优惠政策。为鼓励供应商积极使用信用担保手段,试点方案中还明确规定“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等类似文件”。
应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
本次试点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市场主导,财政引导”。市场主导是指供应商有权根据自身需求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担保或者试点担保品种,财政部门不能搞强制或一刀切,但市场主导并不等于财政部门文件一发就可以一劳永逸。我们应该注意到,社会各界对试点工作的高度评价,也说明了该项工作的社会预期值高。因此,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主动积极做好试点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既要有实实在在的措施,也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在此,我提几点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站在落实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试点工作列为未来两年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业务骨干负责试点实施的具体工作。试点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试点通知要求,建立满足政府采购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执行优惠费率,采取相应的跟踪服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统一标准,勇于探索。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按通知要求制定好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落实措施,统筹安排试点的宣传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本地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制定完善、可操作的内部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在项目操作时限、服务标准等方面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衔接一致,平等对待所有参与供应商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避免“政出多门”。
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列示担保试点品种的相关内容,对于履约和融资担保项目,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为试点担保机构提供信息便利,给予其查询供应商及采购项目等信息的查询权限或资格,并为试点担保机构提供核实供应商账户、合同信息等便利。
搞好总结,及时反馈。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在我国还是新鲜事物,没有成功经验可供借鉴,希望各试点地区和单位重视阶段性总结,每半年向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报告,对试点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反馈。财政部也将择时组织工作小组,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跟踪评估。
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和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希望大家加强协调沟通,齐心协力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