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朔州财政局副局长任兴强:采购资金应纳入年终部门决算
山西省朔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任兴强
《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来,山西省朔州市政府采购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站在十年的节点上,该市又将如何部署今后的工作?在近日召开的山西省朔州市纪念《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活动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座谈会上,《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对该市财政局副局长任兴强进行了专访。
十年政采有法可依、规范高效
《政府采购信息报》:您在会上谈到,本次会议的目的之一是庆祝《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您认为,《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对朔州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任兴强:《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政府采购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此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年来,朔州市各预算单位的依法采购意识逐步增强,集中采购规模稳步增长,制度体系框架基本建立,采购组织形式不断创新,经济效益明显提升,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日益提高。朔州市逐步形成了以公开竞争为核心、以"管采分离"机制为支撑的制度体系,以及"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有效规范了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确立的"公开透明、依法规范、成本效益"原则,已逐步拓展到朔州市政府采购行为的方方面面。同时,我市采购监管方式不断创新,规范了市场秩序,发挥了源头治腐作用,推动了廉政建设工作。
实现管采彻底分离、财政直接支付
《政府采购信息报》:今年朔州市政府采购改革的重点是"管采分离"和采购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请您详细为我们介绍一下这两项工作。
任兴强:今年,我市政府采购主要推行了两方面改革。一方面是彻底进行了管采分离。以前,我们也有政府采购管理科、政府采购中心,也是实行管采分离,但两者全部是基于财政这个大平台。今年,政府采购中心独立运行,与财政脱钩,实现了彻底的管采分离。采购项目审批由市财政局采购科负责,采购项目执行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下一步,采管科与采购中心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搞好部门配合,完善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配足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再上新台阶。
另一方面是将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我们过去把政府采购资金从国库拨入政府采购专户,再转拨到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的做法已不适应政府采购改革的要求。我们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事宜。政府采购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在采购行为全部完成后,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发票,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将资金支付到商品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同时,改变过去财政大包大揽、代预算单位记采购收支账,以及代预算单位编采购决算的做法,从今年起,所有政府采购资金全部与预算单位财务收支挂钩。对预算单位来说,不单单是过去的资产划转,更主要的是对采购资金要以财政预算资金进行收支入账,并纳入年终的部门决算。
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可以解决财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预算编制粗放、资金分配分散、透明度不高以及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问题,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订、下达和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奠定了基础。采购价格、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设备配置等信息也为细化部门预算、制定部门支出标准提供了依据。
以十年为契机 用制度促规范
《政府采购信息报》:站在十年的节点上,请您介绍一下今后朔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
任兴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以《政府采购法》颁布10周年为契机,加大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覆盖面,让全社会各个方面了解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现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进一步清理、细化和完善,增强严密性和可操作性,从制度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就目前来看,朔州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还不全面、不完整,预算编制与执行脱节,导致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和支付三个环节不能有效衔接,政府采购预算监管、计划制约和支付审核等环节的职能都难以到位。下一步,要全面规范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都要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列。坚决制止和纠正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现象,对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擅自采购的部门、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提高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信力。要按照预算编制、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四位一体"的要求,努力将财政预算覆盖范围内的各类资金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确保应采尽采。努力创造良好环境,规范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的科学发展。
更加注重公开、公平、公正、高效,既要做到程序完备、过程透明、政策落实、效果满意,也要适应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采购运行机制和监管体制,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机构转职能、调机制、提绩效的促进作用。
全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理顺监管体制,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部门监管为主导、以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和监察部门政风政纪监督为支撑的协同监管体制。要夯实监管基础,通过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做到用法律和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要科学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采购质量和综合效益。要改进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事前审查、现场监管、事后抽查和定期考核等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腐拒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学习型、创新型、管理型、服务型从业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