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政厅副厅长宋义武:以十年为契机学好法用好法
以十年为契机 学好法用好法
江苏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义武谈江苏政采十年发展
江苏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义武
江苏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宋义武很重视分管的政府采购工作:财政厅组织全省政府采购案例分析会,他亲自当评委;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内部交流学习,他前去指导;江苏全省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他亲自授课;财政厅组织全省政府采购征文比赛,他亲笔撰写论文参赛……
这位高度重视政采工作的副厅长如何看待江苏政府采购十年来取得的成绩?对于江苏政府采购下一步的发展,他又有怎样的构想?借江苏省纪念《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大会的机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宋义武。
以纪念活动为契机 学好法用好法
《政府采购信息报》:为什么要组织这样的纪念活动?
宋义武:《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不仅有力推动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而且在加强政府职能转变、促进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召开这样的纪念大会,不仅可以认真总结过去、展望谋划未来,以推进江苏政府采购事业继续稳步健康发展,而且还可以借机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
要想用好法,须先学好法。因此,我希望这不仅是一次纪念大会,更应该是一次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动员大会,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都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的全部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法律要求,以深入学法推动《政府采购法》的贯彻落实。
同时,我也希望全省政府采购系统以《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为契机,努力扩大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正面宣传,认真总结开展政府采购宣传工作的经验,继续发扬过去的好传统、好做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覆盖面,充分利用传媒开展各种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内容、改革创新思路、采购绩效和工作成果,以对政府采购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十年积累 采购品目达47种
《政府采购信息报》:众所周知,2011年江苏政府采购规模位居全国第一。规模的扩大意味着采购范围也会不断拓展,请问目前江苏的采购品目涉及哪些内容?
宋义武:2011年以前,我省政府采购规模连续9年位居全国第二,2011年上升为全国第一。这既是全省政府采购人共同努力的结果,也是长期发展和积累的必然结果。
首先,全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坚持依法行政,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适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配套规定,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颁布后的十年间,省级先后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50余项,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集中采购管理、分散采购管理、监管工作考核、协议供货管理、代理机构管理、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评审专家管理、专项经费管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等方面。
其次,操作机构按照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要求,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操作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改革、完善、优化操作流程,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执行程序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目前,全省范围内共设立省、市、县三级集中采购机构101家。集中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坚持依法采购,从接受采购人委托、标书编制、信息发布到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所有环节,以及受理和答复供应商质疑等,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
随着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执行能力的不断增强,江苏政府采购范围也在不断拓展,采购品目向多样化发展,已经由最初以货物为主拓展到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采购品目达47种。
同时,民生采购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全国率先对涉及"三农"的财政补贴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成功实施全省乡镇卫生医疗设备、残疾人健身康复器材、中小学免费教科书、"校校通"远程教育系统、小麦水稻良种补贴、救灾化肥物资、体育运动器材等民生项目政府采购。
违法必究 严肃查处擅自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信息报》:作为采购规模第一的大省,江苏接下来会如何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宋义武:通过多年来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我们探索出了不少新的做法,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对保障和推动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可以说,目前我们的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执行得还不够严格。比如说审计厅通过审计就发现,我们省级应编入预算与实际编入的项目还有一定的差距。对执行制度不严的问题我们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
下一步,江苏省财政厅将加大政府采购预算监管力度,全面规范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格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要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填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预算数据转移至预算执行系统时,对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形成"政府采购预算控制指标",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形成"一般指标",分别转入预算执行系统中的"政府采购模块"和"一般用款计划模块"。年度执行中,不得在一般用款计划中申报政府采购项目,也不得在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中申报一般用款项目。坚决制止和纠正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的现象,对逃避政府采购监管、擅自采购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