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李利君:两法融合破解政采难题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 李利君
两法融合 破解政采难题
访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
■ 本报记者 贾静龙 文/摄
“在湖南省市州一级,我们已经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工程采购方面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湖南省为此作出了一些努力,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统一的采购法律秩序。
2010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为8422亿元,但与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参加方相比,我国政府采购仍然存在实施范围较为狭窄、采购规模占GDP比重偏低,不少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游离于监督之外等问题。即使上述两部法律的实施条例都出台,估计也难以改变上位法相冲突的现状。
两法存在九方面差异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秩序欠缺统一和完善,采取《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部同价位法指导性质同一的政府采购活动,自然会引发诸多冲突和问题。
通过实际分析两法冲突,李利君认为,在适用效力、立法宗旨、客体概念、政策目标、主体定位、体例结构、信息发布媒介、监督体制、法律责任等九大方面,两法均存在差异。
以客体概念为例,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项目仅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列为服务项目范围;而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不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包括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概念的冲突引发不少实际法律调整中的混乱与监管漏洞。
李利君同时表示,两法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也不尽相同。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主体参加投标或采购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政府采购法》规定,上述情况拒不改正的,才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等。相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不同。
在李利君看来,两部法律存在的诸多冲突和缺陷不仅有损法律的权威,而且使监督管理不到位、领导干部干预招投标活动、招标人规避招标采购、“中介不中”等问题难以根治。
应将招投标法并入政采法
针对两法在九方面存在的差异,李利君表示,按照构建我国系统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要求,借鉴绝大数国家的做法和WTO国际规则,应当结合国情,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纳入《政府采购法》,修改制定统一完善的《政府采购法》,维护采购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可以从六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法》进行完善。”李利君一一列举说,具体包括严格立法宗旨原则、明确政策功能目标、完善法律结构、理顺监管用关系、健全采购运行机制、建立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等。
李利君举例分析说,除了立法宗旨原则和政策功能之外,《政府采购法》应该是包括实体内容和程序性规定在内、有机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比如政府采购适用范围、政策目标、采购主体、采购方式及操作程序、采购合同、采购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在理顺监、管、用关系方面,李利君认为,按照管办分离、有效监督的原则,应该明确由政府(一般是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采购全局工作或重大问题,独立行使公共采购管理权;引入专门监督或第三方监督采购过程;明确行业管理与统一监督分离、采购单位只负责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