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WTO秘书处参赞Robert Anderson:中国加入GPA须同步完善相关法律

作者:杜子越 王少玲 发布于:2011-07-14 09:55:2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参赞 Robert Anderson

  在6月28日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国别研讨会上,本报记者就中国加入GPA面临的形势、次中央实体出价规则以及中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GPA之间的差距等问题,采访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秘书处参赞Robert Anderson。
  
  两法应尽快实现有效衔接
  
  《政府采购信息报》:加入GPA会给中国带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又是什么?
  
  Robert Anderson
:首先,我认为加入GPA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遇。众所周知,中国企业在全球非政府采购市场已经显现出其强大的竞争力,比如加工制造业等。一旦中国加入GPA,势必会在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贸易往来中为中国企业带来机遇。
  
  当然,中国加入GPA也一定会遇到挑战。但这个挑战并非来自某个国家或个人的具体要求,而是源于GPA本身的要求。对中国而言,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法律以及管理体制两方面。GPA要求协议参加方的立法以及管理体制必须与其保持一致。在这方面,中国仍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进一步与参加方进行谈判协商。召开此次研讨会正是基于这一目的。
  
  《政府采购信息报》:有人认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正处在十字路口,您是否同意这一说法?
  
  Robert Anderson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加入GPA就意味着将对自身政府采购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在业内人士看来,目前中国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据我了解,目前中国既有《政府采购法》,又有《招标投标法》。后者有规范“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之要求,而招标投标活动也是前者的主要规范对象之一,因此,两法规范的对象存在“交叉点”。实践中,两法在监管部门、监管对象、招标概念、审批机关、中标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免会出现不尽统一的地方。一旦发生争议,不论是行政主体,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两部法律面前均会遭遇无所适从的尴尬。
  
  但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把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分开监管的做法还不多。所以,中国加入GPA后,两部法律应该尽快实现有效衔接,从而有利于规范中国政府采购市场。
  
  中国加入GPA将获取更大市场
  
  《政府采购信息报》:WTO秘书处反复强调中国加入GPA的机遇和中国出口行业进入国外公共采购市场后的众多机会。请问您是否注意到中国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对加入GPA进程的影响?
  
  Robert Anderson
:各国都有各自不同的经济结构,中国也有基于本国特点的经济结构,但这并不会影响中国加入GPA的进程。据我了解,GPA参加方在加入GPA的过程中都对自身的经济结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尤其是在国内立法方面,都需要调整到与GPA规则一致。因此,我对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充满信心。
  
  《政府采购信息报》:新一轮GPA谈判将对中国加入GPA产生怎样的影响?
  
  Robert Anderson
:GPA参加方的新一轮谈判主要围绕两方面内容展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和进一步更新协议的文本,预计未来6个月内有可能结束谈判。
  
  在新一轮谈判中,全球采购市场的准入机会可能会扩大。这就意味着中国一旦加入GPA,将会有更广阔的国际市场对中国产品开放。同时,新的GPA文本改进了老文本的滞后性,给予了参加方更多的灵活性,这一点也有利于中国加快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步伐。
  
  地方采购实体门槛金额灵活性大
  
  《政府采购信息报》:请您谈一谈对中国地方实体出价的看法并提供一些建议。
  
  Robert Anderson
:中国开放多少地方实体、地方实体出价多少等问题完全取决于中国与参加方的谈判。一些国家出于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全方位考虑,采取抬高门槛价的方式将国内采购市场保护起来,并且相关的做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于地方实体来说,GPA门槛价的提高意味着他们有更大比例的采购范围将不受GPA规则或条款的约束。其实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国际供应商并不特别关注中国地方政府采购。
  
  据我了解,GPA协议对各参加方开放的中央实体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限额作了具体要求,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门槛金额可以由参加方通过谈判达成共识。在谈判过程中,加入方往往从本地区经济竞争力出发,通过成本效益分析确定符合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实际的门槛金额。
  
  《政府采购信息报》:最后请您简单介绍一下其他GPA参加方承诺地方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门槛金额。
  
  Robert Anderson:
目前,多数GPA参加方承诺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或服务采购合同门槛金额为2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200万元),建筑服务合同门槛价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5000万元)。但美国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对地方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务合同的门槛金额为35.5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355万元),日本和韩国对地方采购实体的建筑服务合同门槛金额则高达150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5000万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