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黄代放: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政采大有可为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工商联主席、泰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代放 摄影/刘燕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工商联主席、泰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黄代放近年参加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合同能源管理。继去年两会期间针对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向全国政协提交了相关提案后,今年两会分组讨论的第一天,黄代放的发言依然紧紧围绕着合同能源管理展开。
政府采购一直倡导节能采购,以期对节能减排作出应有的贡献。如此关注合同能源管理,黄代放怎样看待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减排、如何看待政府采购与合同能源管理?带着这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小组讨论间隙,对其进行了专访。
政策先行奠定发展基础
在黄代放眼中,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产业的制度创新,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进行相关设备设施的改造升级,从而降低当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对节能减排非常重要。它是节能领域的一种制度安排,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机制,节能减排就很难落到实处。” 黄代放表示,去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25号)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又于去年6月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黄代放表示,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将对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推动起到实质性的作用。首先,其积极推动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提供节能设计、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的理念,将促进节能服务公司与有关单位的进一步合作;其次,政策的扶持和引导,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在财政、税收等环节上获得相应的优惠,这对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大有好处。
政府采购大有可为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 黄代放说,首先,政府一直在倡导节能减排,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新型节能机制是对政府节能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其次,政府机构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约能源费用,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国家不用增加额外的支出而是通过社会资金的投入来降低能源费用支出,提高能源效率;再次,合同能源管理能降低政府因对节能设备不了解而产生质量和管理风险的可能。
当得知“合同能源管理”被列入财政部《2011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点》时,黄代放十分开心。他表示,政府采购在这方面大有可为。“政府有关部门在建造新办公楼,改造旧办公楼的同时,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节约能耗。”
国家认证可适当放宽
去年9月7日,对于中国的节能服务产业而言,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日子。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告了第一批符合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名单,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入实质性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这个措施非常好。这标志着相关节能服务公司开始有了国家认证,‘入围’公司将在获取节能补贴、绿色低息信贷、税收减免方面享受相应优惠。”黄代放如是说。
“但是,我也有一些担忧。国家在这项制度实施的初期,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服务公司卡得过紧,这对制度的执行可能带来不利影响。”黄代放表示,在制度推行初期,实行国家认证制度相当于为合同能源管理开辟了道路、立了规则,但倘若能上这条道路享受规则优惠的企业过少,则难以培育起节能服务产业群体。
“可以先适当放宽认证,让更多企业参与其中,之后再对群体进行优化,不断提高认证标准。这样更有利于扩大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的影响力,优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黄代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