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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合同验收 维护采购秩序——访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克新

作者:王丽英 发布于:2005-09-28 10:45: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河南省安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克新

  几年来,河南省安阳市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这得益于方方面面的努力,在监管上狠下功夫的安阳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更是功不可没,“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履约验收及结算等一系列过程的监督上,安阳市可谓不遗余力,有效地保证了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稳步推进。”安阳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克新言谈之中表达出对采购活动进行事后监督的重视。
 
  《政府采购信息报》:在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时,很多地方的监督部门只重视采购过程的监督,而忽视了事后合同签订等环节的监督,您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
  王克新: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经济行为,最终是借助合同完成的。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基本的权利义务,是规范政府采购中交易双方的法律文件,也是处理双方之间的具体交易可能出现纠纷的主要依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也关系到诸方面利益的实现。因此,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履约验收及结算等一系列过程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重政府采购的采购过程、轻采购合同的履行监督”现象,使政府采购合同应有的作用没有达到。为此,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我们制定了《安阳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结算等几个方面分别加以规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政府采购信息报》:安阳市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和验收管理方面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大体有哪些内容?
  王克新: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规定》,并从三个环节上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规范管理:
  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环节。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是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基础环节,我们在规范合同条款范本初期,聘请法律顾问着重把握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是否遵从招投标文件,是否损害双方当事人权益;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环节。合同的全面履行是政府采购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它是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根本环节。在这个环节上,我们着重监督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特别是关注供应商,看其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保质、保量供货。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如出现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要按规定和程序报安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审定,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解决;三是货物验收环节。为了避免供货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在大型、复杂的招标项目的验收过程中,安阳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都会到场监督验收,履行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从而保证了整个采购程序的规范和合理。
 
  《政府采购信息报》: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具体是如何开展检查工作的?
  王克新: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对规模较大的验收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特别要求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在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方式及标准。验收工作的有关资料,由组织验收的单位作为文档保存,以备查阅。合同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随时对合同的采购标准、采购质量和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查。经检查发现问题的,对情节较轻的,责令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予以纠正;对情节较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报》:下发文件一两年来,安阳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合同履约情况如何?今后将如何更好地规范事后环节?
  王克新:在《规定》制定以前,我们发现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履约方面有以下情况:
有些供应商不按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货物型号供货,降低供货标准甚至以次充好;有些采购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向供应商提出无理条件,随意调换供货型号或数量;还有些供应商和采购单位相互串通,双方私下交易,擅自改变货物的品牌等现象。如2003年7月安阳市某高校采购计算机设备,在对项目进行验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私下协商,擅自改变了供货型号和标准。

  自《规定》实行以来,安阳市政府采购当事人主动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依法采购、依法履行合同的意识增强了,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验收等操作程序方面也规范了很多,违规现象大大减少。下一步我们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中止和终止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做进一步的补充和规定,以更好地促进安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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